案例背景
冯大妈所在的房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所在市政府于2013初便做出了对该片房屋的征收决定。冯大妈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抵触,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派人与冯大妈沟通解释,但都被拒之门外。原来,这房子是冯大妈和老伴年轻时一起盖的,老伴去世后,冯大妈也不愿搬去儿子的楼房住,这老房是她的精神支柱。2015年4月,多数住户均已搬离老房,只有冯大妈和几位邻居没搬走,政府无奈,有人提出可以用断水断电的方式,迫使“钉子户”搬迁。
中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拆迁单位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吗?
显然是不可以的。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从另一个角度讲,采取断水断电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拆迁单位的断水断电行为是违法的,实践中若有此种情况发生,被征收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完成征收工作,不免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的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妥协。这种做法不仅激化了矛盾,更加不利于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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