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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责任——中外运长航质押监管自盗风险观察

谁的责任——中外运长航质押监管自盗风险观察

作者: 唐山_risk | 来源:发表于2017-06-16 11:47 被阅读72次

    屋漏偏逢连夜雨。今年正在全力为旗下航运板块止血扭亏而努力的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长航集团),又在原本盈利状况还不错的物流板块看到了潜在风险的集中爆发。截至今年8月,中外运旗下各公司已发生各类风险事件上百起,授信额度超过百亿元,风险标的货值也超过百亿元。

    案例背景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中外运广西公司、柳州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主要涉嫌违规签约质押监管业务,配合出质人擅自提货、重复质押、虚假出质等问题。

    中外运广西公司,是中外运长航集团旗下从事物流仓储业务的子公司。目前,中外运长航集团在全国各地拥有数十家类似广西公司的省级公司及上百家下属企业,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仓库和车队等资产。柳州公司则是广西公司的下级子公司。知情人士透露,广西和柳州公司出事,与旗下很多项目配合出质人擅自提货、重复质押、虚假出质等有关,比如擅自将糖厂存放在公司自有库的近5万吨白糖,以钢材经销商的名义出质给银行,配合钢材经销商骗取贷款上亿元。

    今年上半年,中外运长航集团决定由旗下上市公司中国外运(00598.HK)对存续在上市公司之外的一些从事综合物流业务的分子公司进行托管,进而加大了对旗下公司物流监管业务风险的监控、调研及审计,才曝光了大量原先未掌握的问题项目和风险事件,缺货数量和预计损失金额均属巨大。

    根据一份调查报告,截至今年8月,中外运长航集团旗下各公司已发生各类风险事件上百起,授信额度超过百亿元,风险标的货值也超过百亿元。报告中所提到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仓库中货物的实际损失(存量低于银行要求的最低控货线)、出质人逾期未偿还贷款、中外运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涉诉案件等。

    目前,中外运长航集团旗下多家物流公司已被告上法庭,案件主要与质押监管漏洞有关。

    案例评论与分析

    要对本案例背后的风险进行分析,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质押监管?质押监管业务一般涉及到三方,即贷款人(客户)、金融机构(银行为主)和物流企业(监管方),通俗地说,就是贷款人把质押物寄存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借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物流企业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客户的货物进行监管;当客户需要提货时,只需要出具金融机构的放行条就可以获准放行。质押监管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延伸产品,在我国迅速发展,其突出特点是能够形成企业(出质人)——银行(质权人)——物流企业(监管人)三方共赢的局面。

    物流业务是中外运长航集团的核心主业,质押监管是伴随物流业务而产生的增值业务,然而这项看似不起眼的业务却提高了仓储本身的服务功能,使物流企业成为了银行和企业的桥梁,能够更好地融入供应链环节,获得较高的利润。也正因为如此,质押监管业务近些年来在中外运长航集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营业收入对其依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集团资金紧张,持续亏损的情况下。

    从业务本身来讲,质押监管业务不涉及被监管货物的市场价值,只负责货物的安全性、完整性,似乎业务承担的风险并不是很高,主要风险承担方在于质权方,即银行。然而如果监管货物数量不断扩大,达到一定规模时,监管能力的匹配就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另外,本案例中,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企业与质押人合伙骗取银行贷款,或私自拿货主的货物骗取贷款,不能不说更加恶劣,最终引火上身。

    本案例中,发生了如此大规模的损失和诉讼,中外运长航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至少在三方面风险管控不利。

    业务资质和规模风险

    质押监管是个赚钱的买卖,对于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大部分子公司来讲有着天然的优势,集团内一些具备条件的公司赚取利润后,更多的公司也想在当地开展该项业务,这也无可厚非。孰不知,开展质押监管业务并不是有仓库有物流就能干的活。质押监管业务需要专业的人员具备专业资质才能开展,同时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甚至专门的信息系统才能做好。

    中外运长航集团广西公司发生的事故是极端情况,而遍布全国的更多情况则是或由于业务能力不足、业务开展不规范,对出质人资信审查不充分,货物被盗;或由于自身监管不到位、监管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以及由于急于扩张规模,导致管理能力严重不足,业务过程漏洞百出。在中外运长航集团旗下,包括辽宁、湖南、宁夏等多个地方分子公司,类似管理混乱、违规签约、单证缺失、账目不清、无单放货、货物损失等问题都纷纷暴露。据调查报告显示,货物损失方面,截至今年8月,各公司就共有200多起物流监管风险事件发生质物实际短少、灭失,涉及银行授信额度合计80多亿元,风险标的货值(即缺货金额)50多亿元,如果判中外运方面责任,预计损失可能约30亿元。

    如果说下属公司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开展质押监管业务不管不顾情有可原的话,那么集团公司对于下属公司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资质和规模管控则必须过问。下属公司在开展业务前集团公司应该对其业务能力进行必要的评估,至少涉及到:该公司可不可以做?支撑其开展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多少?如果可以做能做多大规模?再具体可以延伸到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如何,专业水平如何?每个专业人员可以承担的业务额度有多大?对于专业人员可承担的业务额度是否可以有效评价?等等。

    组织结构建设风险

    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单位必须设专门人员从事管理和业务操作,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负责人和岗位人员。对关键业务环节和关键岗位必须分权控制管理,合理授权。

    一般来讲,开展质押监管至少要设置以下岗位:业务开发人员、业务操作人员、业务巡查(风险控制)、监管人员四个岗位。业务开发人员主要负责开发客户、维护客户、审核客户质押信息(如客户公司资质、质押物、质押方式、质押时间、质押物金额、质押融资银行等)、确定质押模式等方面事务;业务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客户资信调查、监管地点考察、协助确认货权、建立质物台账、定期与出质人、质权人及仓储等相关方复核账目,保障质押货物数据的准确、一致等方面事务;业务巡视人员主要负责检查监管员在岗情况、账务登记情况、检查监管人员的账、卡、物相符情况、质物品种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监管点有无书面的控货通知等方面事务;监管人员主要负责建立质押货物台账并定期与业务受理员核对账目、定期清点库存,检查账物是否相符、根据正式要求对质押监管货物进行入库、出库、置换、解除监管操作并在单据上签字(盖章),以及规范管理质押监管货物等方面事务。

    以上四个岗位各司其职,各有各的重要作用,并且业务开发人员、业务操作人员以及业务巡查人员三个岗位人员不能兼职,也即岗位不相容,如果出现不分离的情况,则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作假骗贷、重复质押、货物丢失等重大事故。

    据悉,中外运长航集团早在2012年就对下属公司广泛拓展质押监管业务感到担心,并组织开展了视查,试图规范组织、制度、人员,并对下属公司进行评价,显然这一举措还未见效就发生了风险事件。

    客户资信风险

    以上所谈到的都是内部管控上的风险,除内部管控外,监管企业最应关注的就是质押人的资信风险。

    质押人资信风险可能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质押人经营的合法性和基本经营状况良好。即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近几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损益表等基本信息和财务信息是真实、合法和健康的,同时其与其它企业的历史合作以及其它银行的历史合作没有什么问题,这样才能达到开展合作的前提,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不好,将来回款的可能性就会很小,会使银行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其次,货权的确认。只有出质人合法占有的货物才能够出质,如果由于质物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质权人无法正常行使质权,从而进一步导致质权人的债权不能履行而发生风险。货物监管方协助银行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形成虚假出质;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质人虽然拥有货权,但却是重复出质,即重复质押,这时则更加危险。

    第三,质押物品的选择。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做仓单质押,如可出质人拿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手段的货品来质押,监管的难度就会大大提升,如果监管方确认失误就形成坏货。

    谁的责任?中外运长航集团暴发如此大规模的质押监管理风险事件,涉及上百亿标的物金额,不能不说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都负有重要责任,法律的责任由下属公司涉案人承担,但整体业务管控的责任则更加重大,集团公司难辞其咎。另外,银行在其中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其过于依赖物流公司以及自身管理松懈,最终导致双方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推广来看,质押贷款业务其实并不是银行专有的业务,很多更有条件和资金实力较强的企业都在开展质押贷款业务,直接担当了银行的角色,这样虽然收入更高,但风险也更大。此时,企业不仅要关心货物的安全性、完整性,还要更深入调查质押人的资质和信誉,更要注意质押物的市场价格的变化,并随时根据货物市场价格的变化调整质押人的保证金及实施更多的风险管理策略,这更需要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才能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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