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包括单位的全程、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该部分内容应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地点的中心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报告事故香肠的情况应当全面,包括现场的总体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前后的现场情况,便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损坏等。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以及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还应当报告事故所造成的的社会影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现场指挥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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