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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社保争议

二十一 社保争议

作者: 倩倩陈_90f2 | 来源:发表于2019-02-03 23:35 被阅读0次

为解决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一的问题,最高院先后颁布了四部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社会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有三部。《解释一》第1条、《解释二》第7条及《解释3》第1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解释三》第1条明确了,实质是将社会保险争议有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费用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三方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在劳动者无处可求得帮助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需要。

社保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具有特殊性:1、专业性太强。社保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受政策影响较大。2、此类争议的处理存在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界限不清的问题。我国社保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监督检查都是社保管理部门负责,3、社保争议裁判的执行需要社保部门的配合。社保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缴纳,以用人单位全体员工作为参保对象,若是依据判决让用人单位为个别劳动者参保则会出现社保机构不予办理,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之前有个案子就遇到社保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况,当时觉得好奇,想不通,为何不予受理,这篇文章给了答案。最重要的就是专业性太强,法院的判决需要能够明确得到执行,缴费的数额就一定要清晰,但这只能找社保机构计算。所以看来原则是,能找社保机构就找,不能找才来找法院。

今天回大坪敬神。先敬天地、再敬公家的祖公祖婆、再敬公家的伯公伯婆、再敬观音、再敬自家的伯公伯婆,emmm,到了我们这一代这么有文化特色但是很麻烦的传统不知道还能不能传承下来...

日常想烽烽。

今天星期天。嘻嘻嘻嘻烽烽最后还是写了。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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