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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务中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汇总

关于实务中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汇总

作者: d9a7bf245ece | 来源:发表于2017-04-16 13:41 被阅读0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诈骗数额不大,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即使没有实际控制集资款,应当认定本罪未遂。对此如何评价情节是否严重?依据是客观的还是凭借对方的陈述?

    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能否仅仅凭借数额较大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的计算标准是什么?集资是否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大部分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借贷纠纷主要是,集资方夸大集资回报条件,后因客观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虽说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但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客观上没有以下情形之一,就不构成本罪。1、携款逃跑;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3、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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