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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务中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汇总

关于实务中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汇总

作者: d9a7bf245ece | 来源:发表于2017-04-16 13:41 被阅读0次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起诉金额起点为1万元。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定性。

    本罪的问题在于能否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刑事追究?

    二,本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关键把握以下几点:1、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比是否有认识?关键是看无法履约的客观原因发生的时间起点在何时?2、分析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事项?3、分析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关键看行为的行动,而非口头应诺。

    只要是合法贷款行为,即使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不构成本罪。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履行还贷义务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情况,不构成本罪。实务中对此类情况如何把握?

    三,本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关键看,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

    虽然两者目的不同,但都使用了欺骗的方法。

    四,本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

    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此目的,可构成后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以下几种情形分析:贷款后携款潜逃;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隐匿贷款去向,到期后拒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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