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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肖像权被侵犯维权无果,冰冰来支招|众乐乐

林心如肖像权被侵犯维权无果,冰冰来支招|众乐乐

作者: 众乐乐娱乐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5-26 16:04 被阅读0次

    本文由众乐乐娱乐法原创。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明星或者是我们喜欢的爱豆们由于自身独特的吸引力和光环,其一举一动对我们的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笔者最近迷上了何炅老师和黄小厨的《向往的生活》,看了几集便去买了几盒江中猴姑牌米稀来养胃。

    而一些不法商家,恰恰抓住了广大迷妹、迷弟们的心理,未经明星们的同意就利用其肖像等做广告,以此来谋取商业利益,此举严重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权。

    故事梗概

    最近林心如就遇到了此类情况,故事缘起于林心如曾经在一次电视节目中表达过自己用过美容按摩棒按摩脸的生活经历,但并没有明确点出到底是用了哪一个牌子的按摩棒。于是就有商家将林心如的照片用在自己的广告商以此向消费者宣传,此举未征得林心如的同意,而且是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标,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事后林心如的经纪人向对方公司维权,确不料对方公司直接封锁了留言,换了新的账号继续销售产品。由于林心如确实有类似产品的代言,因此这也使得团队非常无奈。这让笔者联想到2014年,当时林心如状告江门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但对方以使用的是“类似于林心如的合成照片”反驳,最终法院认为江门公司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林心如也获得16万人民币的赔偿。

    反观其好友-范冰冰,在8年时间内因为肖像权被侵犯而打了7场官司,大部分都胜诉。主要包括起诉北京某一家整容医院利用其肖像做“整容广告”、福建一家公司利用其肖像做“妇科炎症”的广告等。

    法律依据

    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刚刚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中对肖像权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具体人身权。“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条法律规定传递给我们两个要点,一是如果要使用公民的肖像,就必须取得公民的同意;二是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是不构成侵权,除非有侮辱等行为。但是,超出许可范围和期限的使用也会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的侵犯。在本案中,按摩棒公司没有征得林心如的同意,而且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因而是构成对林心如肖像权的侵犯的。

    而且对肖像权的侵犯中,所使用的肖像必须是可以根据此肖像推断出具体完整人物设想的肖像。否则,仅仅利用某人的口、眼、鼻等部分器官的肖像,并不因此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当然,如果根据使用的脸部的器官可以完全推断出是哪一位明星,也是对肖像权侵犯的情形,因为其明确指向某位明星,对其利益造成侵害。

    救济措施

    根据刚刚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的方式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也包括金钱赔偿。

    我们仔细观察后便不难发现,肖像权侵权的案件大都发生在明星的身上,究其原因在于其自身巨大的广告效应及背后的潜在粉丝市场。如果擅自使用明星肖像而对其构成侵权,明星应主张金钱损害赔偿,因为对其的肖像的擅自使用不如说是一种没有正名的广告。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其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多不是用作商业用途,而是被侮辱、诋毁等,因此其主张的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和金钱损害赔偿。二者在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上有细微的差距,这是应然之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笔者认为,对于肖像权的侵犯,除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金钱损害赔偿外这两种比较常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外,还可以一并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由于肖像权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因此赔礼道歉必须由侵权人本身完成,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而对于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可以通过在网站或者文章报纸上发文的形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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