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与子女财产案件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朱某系年纪已超过80岁的独身老人,老伴去世多年,有一子李某。老伴去世后,朱某购买了杭州市某处房屋,取得其产权。后因其子李某结婚,获得李某赡养承诺后,朱某将该房屋赠与李某。现朱某未与李某共同居住,独自在外租房居住,每月需支付房租、生活费,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法院受案后,朱某表示愿意调解,遂交由公证调解室调解。
二、调解过程
接收案件后,调解员与李某联系,李某也愿意调解,并确定调解日期。调解当日,朱某、李某均亲临调解现场。
朱某表示,当初赠与房产的时候,李某曾作出承诺,将会切实履行赡养义务,但李某婚后,其儿媳妇不愿意与老人同住,遂在外租房居住,每月产生的费用,她已无法负担。李某表示,自己每月工资不高,家里老婆、孩子都要花钱,他无法满足老人提出的要求,只愿意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做双方的工作。朱某表示,她不愿意回去同李某一家人居住,只想在外租房居住,每个月1000元的生活费,实在无法满足她的生活需求。李某表示,他的经济能力有限,不愿意提高赡养费支付标准。朱某听说李某的态度后,情绪激动,痛哭失声,无奈之下,调解员只能中止调解,通过电话回访当事人双方的态度。
三、案件启示
实践中,不少老人认为,财产以后反正都是子女的,遂在生前便将财产赠与给了子女。当以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老人或是默默承担悲苦的结果,或是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自己的子女对簿公堂。
调解员认为,赠与子女财产之前,老人首先应调整好心态,降低对子女回报的期待。赠与财产后,如果心里时时觉着,“我送了你东西,你就更应该对我好”,不仅自己过得不快乐,还会影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财产赠与子女后,即使子女没有回报,老人如果仍然愿意赠与,调解员建议老人学会适当保护自己的权益。父母看子女,总会以为自己的子女聪明、可爱、又乖巧,但当子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时,最好不要把子女看成曾参一般的孝子。为了老来的生活,老人该留足的养老钱,自己需要留足。轻易的送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也许付出去的满满是爱,收获的却是满满的无奈。
作为子女,即使父母没有赠与过财产,尽孝的传统美德却要牢记心头。如果父母愿意赠与子女财产,子女接受父母的赠与后,不要求像海瑞一样,妻子、孩子凄凄惨惨,却要一心侍奉好老父母,但对父母最基本赡养仍然属于法律上的义务。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充满了父母对子女的爱意与信任,子女也会因此改善、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中国的父母是伟大的,同时又是可悲的,他们的一切似乎都在为子女而活,却失去了自己的生活。如果因父母的赠与,没有收获子女的感激,反而导致法律上的纠纷,最终对簿公堂,只能说,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父母成了失败者,子女也成了失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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