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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作者: d9900def81a0 | 来源:发表于2020-04-13 19:21 被阅读0次

    最近,我读了钱列阳律师的《三思而行》,书中提到了一个观点: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人的沟通应当是求同存异,而不是对抗。沟通的切入点是“利益共同点”,这个“利益共同点”是减轻被告人的某些罪责。我觉得这句话道出了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和工作目标。

    因为公诉人也要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所以,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重心应该是求同,而存异是放在审判阶段解决的。比方说,律师在阅完卷后带了10个辩护意见去找公诉人沟通,有5个意见与公诉人达成了一致,另外5个达不成一致的,法庭上去说。而那5个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所以,如何做到求同?才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需要研究的。

    记得在执业之初,我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认知非常模糊,不知道从何下手。现在想来,就是因为当时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定位不够准确,或者说对审查起诉阶段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的作用,认识不够清晰。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不仅仅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也具有一定的类似审判职能。你想,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可以和侦查人员沟通,但因为不能阅卷,所以沟通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但审查起诉阶段,卷宗证据材料全部向律师开放,有了证据材料,律师发表意见就更加客观准确。此时,公诉人因为具有审查证据的职能,成为了一个类似法官的角色,而侦查机关因为具有收集证据、移送案件的职能,成为了一个类似控方的角色,律师依然为辩方的角色。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形成了一个类似审判的模型。

    而当你在脑中形成这个审判模型后,你就应该把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当成法官去尊重,去沟通,去交流意见。而公诉人在当前错案追究体制的背景下,除了谨慎的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外,一般都会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因为对于公诉人来讲,如果能从辩方那里审查到侦查机关证据材料的硬伤或不足,也能节省自己很多时间。而控辩双方的利益的共同点不就找到了吗?

    当你认同上述理念的话,就应该积极发表辩护意见,争取公诉人的支持。有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人加以防范,不透漏核心辩点,甚至因不相信公诉人,故意不提交辩护意见。我倒觉得大可不必。刑辩律师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基本不可能成功,因为只要公诉人向法庭申请需要核实证据,证据突袭就没有任何意义。而对于有价值的辩护意见,又有什么原因不能说给公诉人听呢?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秉持的基本辩护理念应该是:能在检察院解决问题的,就绝不放到法院。更何况,现在的检察官队伍因为各种原因,业务素质整体上都已经非常高了,甚至已经远超律师队伍了。律师如果不认真阅卷,不拿出真本事,辩护意见基本上不会被采纳。司法人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正在倒逼着辩护律师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意见,一定要及时,至少要赶在公诉人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前。否则公诉人的意见已报领导审批后,律师提出再好的辩护意见,恐怕都会事倍功半。所以,律师的阅卷速度一定要比公诉人快。

    前段时间,我办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当事人是一位评标评委,因为涉案被逮捕。串通投案罪的犯罪主体是投标人或招标人,而我的当事人并不属于上述犯罪主体,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未认定他是帮助犯,而是认定他为串通投标的实施者,我觉得如此认定欠妥。阅完卷后,我带着几个意见去找公诉人沟通,与公诉人交流一个多小时后,公诉人给我的答复是:我来的很及时,因为案件很快要向检察长汇报,到时一定会向检察长汇报律师意见。三天后,我就接到了公诉人的电话,检察院决定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虽然检察院并未提到办理取保候审的原因,但我在想,及时的辩护意见至少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在网上,经常看到有网友留言问:“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律师,有用吗?”每当看到这样的问题,我虽然都会忽略而过,因为作为律师,解释这个问题会有些无聊。但这个问题的背后不仅仅透露着公众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的不信任,也值得律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价值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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