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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2020-10-08

作者: 自由自在游的鱼儿 | 来源:发表于2020-10-08 20:05 被阅读0次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中院对专利纠纷都有管辖权,只有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才可以。

    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合议制,不能独任制。根据民诉法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独任制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独任制审理。

    3.《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5.未成年人的语言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出庭的费用是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在民事案件中,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16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庭作证,无需签署保证书。

    6.《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以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7.《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

    8.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有权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可以准许,非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适用再审。

    9.送达诉讼文书,既可以向受送达本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其签收有效。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若受送达人不签收调解书,则不能留置送达文书。针对电子送达方式,需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10.《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安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1.撤诉本身需要自愿,非自愿、不准许。一审中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此与二审中和再审撤回起诉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1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对外转让的场合下。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该协议为预约合同。在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对将来签订本约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提前规划,其主要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订立本约。

    15.《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民法理论中,把本条规定称之为情事(势)变更,这种变更通常表现为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调整。

    16.决定筹集建筑维修资金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17.《民法典》第462第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所以此时权利人只能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占有返还请求权早已消灭。

    18.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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