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高投标限价的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其内涵及作用一致。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报价。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是指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需要进行工程量计量、价格确认、工程计价的有关参数、率值的确定等工作时所需的基础性资料,主要包括:
(1)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二)编制要求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应被否决。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个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4)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设计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5)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极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6)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另外,未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时,需在招标文件或答疑补充文件中对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与造价信息不一致的市场价格予以说明,采用的市场价格则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直接关系到综合单价水平,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适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3)应该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与相关文件。
(4)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均属于强制性的条款,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5)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单位会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法,所发生的措施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确定,招标人应首先编制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然后经专家论证确认后再确定合理的措施项目与费用。
四)编制内容与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然后由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汇总得到分部分项工程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按照招标人发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依据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等进行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具体计算可以分为总量法和含量法。
1)总量法
总量法计算综合单价的一般步骤如下:
@1.依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文件,按照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的规定,确定清单项目所综合的预算定额项目,并按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应定额项目的工程量。
@2.依据工程造价政策规定或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3.在考虑风险因素确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所组价预算定额项目的合价。
@4.将清单项目若干项组价的定额项目合价相加除以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便得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含量法
含量法计算综合单价的一般步骤如下:
@1.依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文件,按照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的规定,确定清单项目所综合的预算定额项目,并按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相应定额项目的工程量。
@2.计算清单项目单位含量。计算每一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分摊的预算定额项目的工程数量,及清单单位含量。用清单项目组价的预算定额项目工程量分别除以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用计算。同样,也是依据工程造价政策规定或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在计算时以完成每一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为基础计算。
再根据预先确定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单位价格,可计算出每一计量单位清单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按材料暂估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4.计算综合单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可按照地区计价依据规定的计算基础和费率计算。
将上述五项费用汇总,即可得到清单综合单价。根据计算出的综合单价,可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无论单价措施项目还是总价措施项目都应该对应综合单价的全部内容(均包含管理费和利润)。在确定措施项目费用时应考虑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能够根据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计算工程量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确定方法进行确定。按“项”的总价项目可以以一定的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项目。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其费用构成和综合单价一致,应包括管理费和利润。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估计,一般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暂估价可以由招标人参考造价管理部分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价确定。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规费和税金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对于税金的计算需要注意计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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