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即是探求立法当时的立法者意思,以立法者意思作为判断标准。这种方法比较适合新立的法律,几十年以前乃至几百年以前比如法国民法典就不适用这种,因为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如何探究立法者的真意。一是立法者自己发布文件说明,比如”站内厕所“指的是火车站范围内的厕所而不是火车站展台内。二是找文献,比如悬赏广告的性质问题,可以追溯到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时期制定民法典是原封不动抄过来。
比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受害人故意),免责事由是否只包括受害人故意,还是还包括《民法通则》第107条的不可抗力,一般免责事由。
第一查立法资料,1982年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一稿有,到四稿的时候删掉了不可抗力。第二查,立法史料,模仿继受自苏俄民法典,苏俄的写了不可抗力,但是抄过来后并没有把不可抗力加上去。
立法者的选择,都是经过了慎重的政策选择。工业化社会,对于企业事故和交通事故等新型侵权行为,为工业交通事业不可避免的危险,法律的目的不是对于违反行为的只带而是对所发生损害的合理分担。
按照现代民法危险责任理论,既然损害之发生,是高度危险事业所不可避免的,这种损害就应当由高度危险事业经营者自己承担,这是民法自罗马法以来的谁获得利益谁承担责任的报偿原则。另外,并不会不公平,危险从业者可以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法律的理论根源于社会,条文看起来平平无奇的,背后的意义磅礴如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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