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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分配的正义(一)

诺齐克:分配的正义(一)

作者: 当初就不该下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4-02 23:40 被阅读0次

    《政治学基础文献选读》读书笔记

    这一章在Anarch, State and Utopia中是第七章,原标题为Distributive Justice,一般译作分配的正义。因为这一版的中文译本太烂,所以需要结合英文原文来阅读。

    本章开头,诺齐克Nozick就表明了这一章的主旨:

    The minimal state is most extensive state that can be justified. Any state more extensive violates people's rights.

    意思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已经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了。国家的功能不是能够随便加的,个人权利right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道德界限和约束。

    诺齐克也表明了这一章的论辩对手,主要就是罗尔斯,因为他将在这一章,反驳这样一种观点:

    国家之所以要功能更多,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所谓的分配正义。

    虽然本章名字叫做分配正义,但是他表明因为“分配”这个词不够中性,会让人联想到有某个拥有所有资源的庞大的机构对资源的分发。而实际上,至少在西方世界,不存在这样的集中分配,也不存在哪个机构能够拥有全部资源,也就是“分配”这个词,与私有制是有对立的意味的。

    Nozick认为,在西方社会,广泛不同的人们控制着各种资源,新的持有来自人们的自愿交换和馈赠。也就是,资源的流动是建立在西方私有制现实之上的。

    所以Nozick表示,他将使用持有(holdings)来代替分配(distributive),用justice in holdings代替distribute justice,即用持有的正义代替分配的正义。【看译文,持有,总是搞不清是表示持有的动作,还是持有的东西,英文holdings清楚的表明,是持有的东西。】


    SECTION  1

    权利理论(The Entitlement Theory)

    【看了译文才知道,这里的权利用的是Entitlement,而不是通常的right,虽然都译作权利,但在法学,这两者还是不同的,entitlement更多的只具体的实施性的法律条文,而right更多的指抽象的政治法。】

    Nozick表明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gs)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是关于持有物的最初获得。这包括,无主物如何变成人的持有物,这一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有哪些途径。

    这一部分的结论truth将被概括为justice in acquisition,即获取的正义。

    第二是关于持有物从一个人到一个人的转移、转让。这包括一个人如何可以把自己的东西转让给别人,一个人怎么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东西。

    这一部分的结论将被概括为justice in transfer,即转让的正义。

    第三是关于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情况进行的矫正。

    Nozick表明,他将先谈论转让的正义,然后会涉及到矫正的正义,最后讨论获取的正义。这一安排,应该是因为转让正义与分配问题的关系最为紧密。

    【Nozick在这里建立的是论证的形式大厦,先不表明每一部分的内容是什么,而是建立一个结构,表明如果要谈论分配的问题,只能在这个形式大厦中谈论,脱离了这个形式大厦去谈论分配,就是有问题的。推测这针对的应该主要是罗尔斯。】

    接下俩,Nozick提出了持有正义背后的原则,或者是覆盖持有正义的原则。实际上就是Nozick论证的起点,就是那个假设为真的观念,Nozick将从这个前提假设出发,推导出关于持有正义的一切。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A person who acquires a hold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 is entitled to that holding.)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A person who acquires a hold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 from someone else entitled to the holding, is entitled to the holdings.)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No one is entitled to a holding except by (repeated) applications of 1 and 2.)

    这个假设是一个归纳(递归)定义,如果世界是正义的,或者你想要一个正义的世界,那么这个定义就是有效的,真的,那么依据这个定义推导出来的分配正义的命题都将是正确的。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定义里面最关键的是权利(entitlement,而非right)。

    这里,【针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Nozick指出,所谓的分配正义只是说,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

    【接下来,Nozick讨论了几种不同的分配情况的转换情况。】Nozick写到,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合法手段来自另一个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是公正的。【这里的合法手段其实是legitimate,而非legal,但都会翻译成为合法的,这就容易误导人。legitimate指的是一种合理的合法性,具有道德色彩,而legal更多的是合乎法律的意思。】

    故而,这里的legitimate means合法手段,指的便是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的手段,最初的legitimate自然指的就是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

    在理想状态下,也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世界中,只要一个分配是从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就如同(数学)推理,从假设为真的前提出发,依据正确的推理方式,就能够保证结论的正确性。

    【但是,这一论证是有缺陷的。实际上这个论证的缺陷就是这个论证的前提(完全公正的世界)实际上是不完全成立的,实际上是不存在完全公正的世界。一个完全不考虑现实世界情况的纯粹假设的理论,也是缺少生命力的。

    Nozick举了一个强盗的例子,大意是强盗让你把东西给他,你是给他了,如果按照之前的公正世界下的论证,你这个给,可以理解为赠予,但是实际上这种被迫赠予是不公正的。之所以这里有这样的漏洞,是因为之前的论证,包括转让的正义原则,是只考虑你给东西这个行为,并不考虑之前发生了。如果在一般情况下,你给东西给别人,别人获得你给的东西,依据刚才的论证,这当然是合理合法并且公正的,问题就出在在这种犯罪情况下,在你给东西之前,你被胁迫了。这种在给东西之前发生的事情,或者说历史,此前的论证是没有考虑到的。】

    故而,结合我们刚才分析的,Nozick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打补丁,这个补丁就是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s)的第三部分。

    完整的持有正义必须包括历史的因素。这一历史的因素,要求我们对持有中的不正义进行矫正。Nozick在这里问了一连串的问题,其中第一个是:

    如果过去的不正义以各种方式塑造着今天的持有,有些可以辨明,有些不能辨明,那么,如果可以,现在应当采取一些什么措施来矫正这些不正义呢?

    这第三个矫正的原则,需要做的事是矫正违反了前两个原则,以及违反了反对干涉的权利(rights)原则的不正义。

    这种历史的情况,依据Nozick,应该不仅是包括过去发生的,也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义的情况。故而矫正的原则,之于过去是补救,之于未来,就是政府应当做的分配,这种分配依据expected value,依据subjunctive information。

    实际上,Nozick将罗尔斯的讨论放到了这里,也就是在这个矫正的领域里,罗尔斯的讨论才有可能。

    也许在这种次级的选择中,我所反对的这种有关分配正义和平等的考虑将起一种合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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