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法治时空
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原则

作者: 微视聚焦 | 来源:发表于2018-06-05 11:02 被阅读2次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例层出不穷,责任如何认定,也一直是实践中纷争解决的难题。关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

    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即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即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在发生高空坠物后,有关管理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人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人员与责任人协商处理。

    那么,如果某小区居民楼发生高空拋物伤人事件,很难认定责任人,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呢?

    案件中部分居民都会以事发时自己在上班、出差,或家中无居住为由免除责任,但并不是提供了不在场证据就不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事件,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在被害人被砸到时,又找不出不在场的证明,如楼下的行人被楼顶的某物砸中,现在不能断定该物所有权人的话,那么在整个可能砸中的区域内,不能证明该物不属于自己的话,那么都不能免除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归责原则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pirps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