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这不是歧视
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教管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引发关注。目前,男孩被派出所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
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有人说这是歧视。我不同意,我认为这事不能怪家长。
因为不满十四周岁,所以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小孩弑母以后,无论如何也不该像没事人一样的去返校上学。这对这个小孩本人和其他同学都是极不负责任的。
其他学生家长的担忧是很正常的。一个小孩子如果连自己的母亲都可以杀,那谁能确保他不会危害其他学生的生命?如果我是家长,我也会有同样的疑虑。
这个问题的本质不在于歧视,而在于家长们非常现实的安全担忧。这个小孩是不是有反社会人格,我们不知道。但他有很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点是明确无误的。他的杀人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他的性格、心理和行为逻辑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矫正也是明确无误的。
家长的安全担忧和这个小男孩的受教育权之间,看似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不应当由其他的学生和家长用生命安全来化解。
很显然,生命权比教育权重要。除非能让其他人放心,否则家长们有权拒绝这个小孩返校。
问题的关键是,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不能对这枚隐形炸弹撒手不管,不加约束的放任他去继续威胁社会。“我们也没办法”不应该是当地警方的应对态度。
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收容教育。精神病人这块,已经有了强制医疗制度。但未成年人收容教育这一块,现在落实的很不理想。法律有规定,实践中几乎不操作,大多一放了之。
原因之一是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操作细则。比如:谁来收容教育?在什么场所收容教育?什么时候解除收容教育?不当收容教育如何救济?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法律风险太大,是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现在到了制定一部《未成年人收容教育法》的时候。通过细化立法的形式让这项制度真正落地。
从长远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是治本之策,也是必然的趋势。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多年了,持反对论者越来越少,只待立法高层下定决心。
现在的营养条件和资讯环境与几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现在小孩的智力和体力发育水平,更非立法者那代人可比。恪守十四周岁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和现实。国际上看,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属于偏高。
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在十岁到十二岁之间。如果能把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十岁到十二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案件或许都能得到解决了。
文章源自“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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