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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作者: 月月_7d01 | 来源:发表于2023-07-05 05:26 被阅读0次

会计凭证是企业重要的会计资料,也是会计监督的有效前提。每个企业都必须按相关规的规定,在每一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按照凭证的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撕毁、丢弃或遗失,直到保管期限届满才可以按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销毁。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指的是会计凭证从填制、取得到归档保管的整个过程,即在会计主体内部之间的交接过程。会计凭证的合理传递对于及时处理和登记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实行会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会计凭证的传递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协调和组织作用。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在装订线上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应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会计凭证应保管30年,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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