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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十)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十)

作者: 司法杀手锏技术 | 来源:发表于2023-08-24 03:16 被阅读0次

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十)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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