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明确了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故意(主要还是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侵权人不能主张抵销,受害人倒是没有禁止。当然,本条中的“他人”是否仅为前半句的“自然人”并没有明确,一般而言,这个他人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实际上使得诉讼时效经过后,不仅仅是胜诉权的丧失,在不能抵销的规则下,连实体权利也丧失了。时效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所以,好好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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