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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12-《二建市政》

学习笔记12-《二建市政》

作者: 迷路后迷上路 | 来源:发表于2020-08-30 23:37 被阅读0次

    时间:2020年8月30日

    课程:《二建法规》

    1.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二、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补充考点】连带责任——找谁都行

    1.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3.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5.连带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只在内部有效。

    2.物权的种类

    3.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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