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文友发文,对一位抑郁患者的状况作了大致披露,并为她能走出困境大加赞赏,同时也对抑郁者的写作能力赞赏有佳。
因为当事人很依赖我,文章发出后,第一时间她就和我联系说,某人写了她的文章,问她可不可发,她说可以发。我那会儿正忙,没顾上和她多说,也没顾上看那篇文章。
隔天一位曾在法院工作过的朋友说,这样的文章不应该发,她这样的情况越少人知道越好。
我说当事人自己同意了,应该没有问题吧?我探寻的口吻说。她说那也不行,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便她同意也不行,她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准确的预判,她的很多行为应有监护人来承担后果。
被她这样一说,我立马重视起这个问题。蜚短流长,很难说哪天不会有一句话刺激到她,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去百度了一下: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照了一下,感觉她并没有严重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她抑郁病史有20多年了,反反复复住院,即便出院也要大把吃药,吃了药要睡觉,药物就这样控制了她的神经。
今年是她有史以来心情最明媚的一年,她能面对自己的过去,但还不能完全做到,慢慢来吧!
文友写文,也是看到她的转变,为她高兴,希望给她带来更多的自信,但也像我一样没有考虑那么深那么周全。
我们都是从自己的角度想善意帮她,但是社会的复杂面还是要考虑的,不是所有人都和我们一样的想法。防患于未然总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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