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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全世界的抄袭都举报无门,我却被成功举报了”

“凭什么全世界的抄袭都举报无门,我却被成功举报了”

作者: 苇杭之_ | 来源:发表于2018-02-02 12:50 被阅读85次
    薄荷的第二篇文章

    抄袭在各大平台都屡见不鲜,即使越来越多的原创作者“免冠徒跣,以头抢地”地控诉,依然挡不住抄袭者们一边开着兰博基尼,一边洗着你月薪三千的稿,还美其名曰“资源整合”。

    全世界的原创被抄都举报无门,我却有幸被成功举报了,对没错,我是被举报的那个。

    三个月前,我在参加一个新媒体大赛,大赛进行到最后一个阶段时,我还保持着领先的绝对优势,这时我的发文却接二连三地被举报抄袭,导致比赛账号被封,无法继续参赛。

    官方的封号通知 投诉人描述

    面对义正言辞的投诉人,我却不知洗心革面。因为――我问心无愧,我根本没有抄袭,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比赛中所发的文章均属原创,只是此前首发于另一平台。

    经调查发现,此前我在某平台发布的文章几乎都被全文抄袭。以下列举其中部分,左图为抄袭者文章,右图为我的原创文章。

    《白夜未央,永无破晓》 《我们老了也可以相爱》 《素未谋面,别来无恙》 《流年,写你情深不寿》

    起初我不知道这些抄袭者为什么要恬不知耻地反过来举报我,而且这些抄袭者大多都是不太活跃的用户,根本打压不绝。我开始研究这几封举报信的投诉人信息,发现其中几封的署名和邮箱完全相同,我才意识到这不是抄袭者在秀下限,而是竞争者的连环计。

    我通过有限的信息锁定出了这位优秀的竞争者,并向大赛官方举报了此种恶意竞争行为才得以及时止损。通过这起风波,我才发现网络抄袭已经恶劣至此,尼采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 。网络抄袭就是一条你不屑与之缠斗,它亦要回以凝视的恶龙。

    来自读书营老铁娜年时光

    网络原创作者该如何反击?谁还能守护原创初心?虽然借助第三方平台维权是目前比较合理的手段,但我们仍需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来武装自己,因为世界未来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较量。

    什么是版权?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版权有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尤其是当开放和共享已经成为因特网的生命时,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自然也将有别于传统作品。因为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在这里,必须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例如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是侵权行为了。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对于网络原创作者而言,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1、转载变原创

    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

    2、转载不署名

    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往往让读者误以为该文章是上传者原创。

    3、转载无链接

    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虽然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

    4、非法转载

    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网络著作权受到侵权怎么办?

    措施一: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虽然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也不失为维权的一种有效方式。

    措施二: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措施三:诉前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措施四:全面赔偿原则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文字是遗落于世间的美好,

    任何丑陋都不配染指。

    所以,不是你的,

    别碰。


    本文版权知识来源于律师365网站,笔者略有改动。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及读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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