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为人知的心理“秘密” ——对50例家庭暴力案件的心理调查
原创: 王剑飞 等 林文采分享 今天
【编者注:本文是王剑飞、潘雪娇、杨耀宏原创的调研报告发表,未经原作者同意,请勿转载于任何商业宣传用途,谢谢!原文约4900余字,阅读需要约2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引发了全社会广大妇女和每个家庭的极大关注。这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笔者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自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共接待了家庭暴力投诉案件50宗,见证了家庭暴力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以及各种各样的隐形心理原因。今天,我们试图以这50例家庭暴力案件作为样本展开相关调查,让受众从中既看到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又了解相关数据的类比分析;既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的外在成因以及表现形式,又感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内在动力和心理“秘密”;既清晰当下应对的管理策略,又更新后续跟进的服务模式。现将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家庭暴力来访者并不都是女性
以往我们认为,家庭暴力的来访者一般都是女性,受害者一般亦是女性。但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来访者并不都是女性。女性来访者48人,占比96%;男性来访者2人,占比4%,这说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当下发生了新的变化,施暴者不全部为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年龄段以30-40岁居多
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来访者年龄最小的20岁,最大的60岁。其中,20-29岁的3人,占比6%;30-39岁的32人,占比64%;40-49岁的11人,占比22%;50-60岁的4人,占比8%。以往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多发的年龄应该是年轻人居多,但是从上述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的多发年龄段为30-50岁的年龄层,而且有时会迁延到60岁。这说明家庭暴力是与一个人的社会化发展阶段相关。
(三)家庭暴力与文化程度高低不发生必然相关
以往我们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与一个人受教育状况呈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越高,发生家庭暴力的几率越低。而在我们调查的50例案件中,大专、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发生家庭暴力的33人,占比66%;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发生家庭暴力的17人,占比34%。可见,不是受教育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家庭暴力与就业水平亦无密切相关
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有正当职业的38人,占比76%;无业或者全职家庭主妇的9人,占比18%;退休人员的3人,占比6%。由此得知,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是否有正当职业,是否有固定收入以及收入高低不发生密切联系,这就打破了过往“穷急饿吵”的传统观点。
(五)家庭暴力多发在婚龄7年以上
我们常说“七年之痒“,是指婚姻中常常在结婚第七个年头亮红灯,两个人开始出现矛盾和冲突。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婚龄在5-10年发生家庭暴力的24人,占比48%;婚龄在10年以上的16人,占比32%。这说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是因为婚龄越长彼此越适应而越能避免或者减少,而是在结婚七年左右便开始引发并愈演愈烈。这其中隐含了很多的心理秘密。
(六)家庭暴力与家庭功能密切相关
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主干家庭,也就是家庭结构相对完整的家庭,占比92%。而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仅占比4%。由此表明,家庭暴力与家庭结构中的角色、功能、关系和动力密切相关。
(七)家庭暴力与原生家庭存在一定关联
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涉及与公婆、岳父母一居生活或者虽然不一居生活,但在人际关系相处彼此出现障碍,以及因家庭琐事应对和子女教育差异出现问题的15人,占比30%。由此说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原生家庭以及两代人的价值观、家庭规条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关联。
(八)家庭暴力不因有无子女而停止或者减少
以往我们常常认为,有很多父母为孩子而活。也就是父母的关系常因子女的存在而存在。有的为了不影响孩子,父母一方常常忍气吞声。而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有子女发生家庭暴力的45人,占比90%;无子女发生家庭暴力的占比6%。这说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是否有子女关系不大。
(九)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呈多样化
过去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而且常常是丈夫施暴妻子。而在我们调查的50例家庭暴力案件中,家庭暴力对象出现了很多新变化。除了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比78%外,还出现了妻子对丈夫施暴,占比4%;公公对儿媳施暴,占比4%;婆婆对儿媳施暴,占比2%;丈夫和婆婆一起对儿媳施暴占比4%;丈夫对孩子施暴占比4%。由此可以看到,家庭当中的代际关系以及上代人参与到下代人的家庭关系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必要因素。
(十)家庭暴力的类型、频次与家庭暴力事由呈正相关
通过对50例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我们看到,在家庭暴力类型中,施暴者以打骂行为居多,占比78%;打骂加残害的占比4%;打骂加威胁恐吓的占比8%;冷暴力的占比4%。而在家庭暴力的频次上,长期家庭暴力的占比24%;3次以上10次以内的占比60%;2次以上的占比10%;首次家庭暴力的占比6%。在家庭暴力的事由上,我们看到,因外遇出轨的占比24%;因离婚以及再婚冲突的占比14%;因教育孩子沟通不畅的占比28%;因家庭琐事以及经济压力的占比12%;因婆媳矛盾的占比10%。由此我们可见,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上,出现了以往很少出现的“冷暴力“类型;在家庭暴力的频次上,具有多发性、连续性、长期性的特点;在家庭暴力的事由上反映出每个家庭成员都渴望在家庭中获得被尊重、被重视、被赋予权利的内在需求。
二、家庭暴力的内在心理成因
通过上述调查,我们发现,家庭暴力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争吵,也不是家庭一时的磕磕绊绊和打打闹闹。家庭暴力的长期存在,且呈现连续性、复杂性、残忍性、伤害性、自责性、忏悔道歉性等特点,是与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和受害者的过往成长经历以及内在心理机制密切相关的。因此,我们试图对上述现象做一些心理分析,以期洞悉家庭暴力行为背后的心理“秘密”。
(一)家庭暴力与内在积压的情绪有关
《反家庭暴力法》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行为特征,即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们认为,这些家庭暴力外在行为的发生是与施暴者内在积压的情绪密切相关。施暴者内在积压的情绪越多越久,外在呈现的暴力程度就会越强烈。而施暴者的这些情绪有的来源于童年期与父母的关系;有的来源于过往的生活事件;有的来源于现实的压力;有的来源于当下的人际关系冲突。当施暴者越发不能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就越容易将这些情绪发泄给身边最近最亲最弱的人身上,而一旦这些情绪被某个家庭成员点燃,导致这些情绪的总爆发,于是就会使家庭成员受伤。因此,如何识别施暴者的内在情绪;如何管理好施暴者的情绪垃圾就成为了后续跟进重点。
(二)家庭暴力与内心未被满足的期待和渴望有关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之所以采取家庭暴力来伤害家庭成员,是因为施暴者内心有很多未被满足的期待和渴望尚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导致的。他们无论对事业、对家庭、对孩子、对成就、对目标、对物质追求、对自身价值、对领导、对同事、对父母、对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存有很多的期待和渴望,他们期待别人拥有的自己也拥有,期待家人和孩子对自己重视、关爱、理解、信任和支持;期待和渴望别人认可;期待自己活得有尊严,活得自在、活得轻松愉悦,但往往事与愿违,就导致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沮丧、焦虑和愤怒,于是,施暴者在内心无法忍受的时候,就很容易把这些情绪发泄在家庭成员身上。特别是当对家庭成员的期待和渴望一时不能获得满足时,会迅速引发过往的负性体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与“心理投射“有关
心理学认为,每个人的心中都住着一个“好妈妈、好爸爸”或者一个“坏妈妈和坏爸爸”。我们期待着每个人心中住着的都是“好妈妈和好爸爸”。但因每个人的成长背景和成长经历不同,有的人心理就只留下了“坏妈妈、坏爸爸”的阴影,从而带着这种感受和体验进入成人期的心理发展。心理投射是心理学术语。意思是夫妻之所以成为夫妻,是在夫妻的选择上常常会根据彼此在原生家庭中对自己父母的感觉和体验的相似性而与对方组合在一起的,而这种相似性是彼此熟悉的,但不一定是恰当、合适或者健康的。因此,列夫•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也就是,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在原生家庭中对自己的“妈”“和“爸”有怎样的感觉和体验,都会在婚姻中重现过往的图式。如果一个丈夫或者妻子在儿童期对自己的妈或爸爱恨交加,他就会在婚姻中选择一个同样爱恨交加的妻子或者丈夫,来重复过往的内心体验。因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那些施暴者恰恰因过去内心留下“坏妈妈、坏爸爸”的阴影,会时不时感受到妻子或者丈夫在某些方面很像他过去所恨的“妈”或者“爸”,所以,一旦对方激惹了他(她),他(她)便怒火中烧,进而对其施暴,以此解除心头之恨。而在施暴过程中,他或者她已经全然地把对方幻化成了他(她)的妈或者爸,而不是当下的妻子或者丈夫了。只有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他(她)回到当下清醒的感觉后才会感受到自己错了,这时他(她)才会对自己的家庭暴力行为感受到自责、内疚、后悔,才知道对方原来不是自己的“坏妈妈、坏爸爸”,而是自己的妻子(丈夫),这时他(她)才能慢慢浮现出彼此相爱的时时刻刻,进而进入到爱的体验。这也是我们常常看到很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夫妻,往往一直不会选择离婚或者即使离婚又常常复婚的原因所在。
(四)家庭暴力与家庭沟通应对模式“强迫性重复”有关
每个人最初的人际关系都是从父母关系习得而来。父母关系越亲密越健康,孩子的人际关系就会越好越流畅。如果一个人在18岁前所看到和感受到的父母关系经常发生冲突,父母间要么抱怨指责、大打出手;要么冷若冰霜、互不理睬;要么可怜兮兮、压抑讨好;要么回避打岔、有家不归。这个人就会习得父母沟通的应对模式,而家庭暴力往往呈现的就是父母在关系恶劣或者疏离时所采用的对抗或者零暴力互动模式。对于施暴者来说,恰恰因为习得了父母关系中恶劣冲突应对模式,他们往往会习惯于用指责抱怨,打骂伤害模式对待家庭成员。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也会习得父母在恶劣冲突关系或者疏离冷漠关系中的压抑讨好模式,以此来维系关系或者证明关系的存在,甚至他们会故意引发或者激惹施暴者施暴,以此来重复父母在关系中的不恰当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心理学所谓的“强迫性重复”。
(五)家庭暴力与家庭功能和家庭动力的失衡有关
一个家庭的动力决定于一个家庭的功能是否健康。在健康家庭里,每个家庭成员都在各自应在的角色和功能里。而在失衡的家庭里,常常会出现角色混同;角色替代;角色失衡问题,从而导致家庭功能发生缺位、错位、越位的乱象。比如,有的家庭中,妈妈替代了爸爸的角色;哥哥占据了爸爸的角色;姐姐成为了妈妈;爸爸的功能被弱化,甚至被边缘化了。这些角色和功能失衡问题一旦发生,在一个家庭中就会导致某个人过多地付出和承受,而另一个人也会因长期被忽略、被漠视累积很多情绪,当这个人进入婚姻这个新家庭时,他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过往累积的那些压力、焦虑、挫折、失败、承担和承受等负性体验,因某个当下的刺激发生时一股脑地涌现出来,进而对家庭成员施暴,以此释放他压抑的能量。
(六)家庭暴力与心理不能完全分离有关
在上述调查中,当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呈现公婆对儿媳施暴,婆婆与儿子一起对儿媳施暴的新变化时,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情况源于个体不能与原生家庭完成心理分离所导致。所谓“心理分离”,意味着一个人在结束儿童期的成长后,会慢慢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人,成为一个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家庭负责的完整的人。但在当下很多家庭中,丈夫或者妻子均未完成“心理分离”,或者长辈的父母也未完成“心理分离”,进而导致很多家庭“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于是就发生了关系上的纠葛。子女不能为自己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独立负责,而将老子邀请进新家庭帮助生活料理和照顾孩子;老子因为不想离开子女,便以爱的名义以及为子女付出为由进入子女家庭参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当中,于是便形成了“一家不一家;两家不两家”,“一家多主”,彼此控制,矛盾重重的局面。久而久之,当公婆和儿媳谁都想说了算,彼此又不能融合时,家庭暴力便爆发了。作为丈夫,一边承受父母的压力,一边承受妻子的压力,当两者不能有效平衡时,丈夫便退行到婴儿状态,跟随父母对抗妻子,或者老子替代儿子对抗儿媳,于是导致新型的家庭暴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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