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讲述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合同概括转让制度之区别。
【案情】a将店面租给b,租期3年。b经营1年后,将店面及店内装潢等转让给C。但是只签了bc之间的合同,a未明确表示可以由c替代b。c交了一年房租,后一直拖欠房租。a起诉b付租金。
【分析】
主要的焦点是这是合同概括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的转让会引起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债务整体转让时,c替代b在初始的租赁合同中的地位,则拖欠的租金与b无关。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的第三人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代为履行”的字面意思已十分明确,a还是向b主张租金,c只是代b支付租金。
1、该案例中,a未明确表示可以由c替代b,可以看出ab的租赁合同未解除、未变更,bc之间的合同无法约束a,无法对抗a,这导致b还是需要承担拖欠的租金和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故c支付租金一年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并非租赁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
需要提醒的是,为避免这一风险,可以向a披露bc间的合同,保留证据,证明a是明知这协议,并实际向c收取租金的。最好签订三方协议。
【阮道明183965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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