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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普曼《幻影公众》(摘录-2)

李普曼《幻影公众》(摘录-2)

作者: 宣焰 | 来源:发表于2020-03-04 12:33 被阅读0次

    第二部分

    第六章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问题

    1.公众并不是个体公民的集合体,而是对某一公共事务感兴趣的一些人们,他们只能通过支持或反对执行者对事件施以影响。

    2.本章核心问题:在事件中,存在容易辨识的线索供公众跟随吗?它们能够被发现吗?它们能够被明确阐释,并被公众很好地接受和运用吗?

    3.这些线索必须很容易识别,且必须与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它们必须告诉公众,应该站在那个立场上,才能最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

    4.环境是复杂的,人的政治判断力是有限的。如何在两者之间架设一座桥梁?

    5.亚里士多德的回答:社会应该维持较小的规模,以适应公民有限的能力。

    第七章 问题的本质

    (假设:狭小世界中的完美中立者)

    1.各种事物都在以不同的速度成长、成熟、衰老、消耗,直至最终消亡。

    2.非均衡进化过程中产生的不和谐是人类需要面对的问题。

    3.作为人,生活在这些冰冷数字勾画出来的如此多变的世界里,他们一定经受着旧有习俗与未来理想的激烈冲撞。新体系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中必会遭遇各种磨难、拷问和挫折,与之相伴随的是对物质进步的渴望和内心大量的混乱与矛盾。

    (马尔萨斯的人口与粮食的讨论)

    4.在一个绝对静态的社会里,是不会有问题产生的。问题有变化而生,而变化不是孤立的。变化不易察觉,除非我们用与其变化速度不同的东西作参照。

    5.两个相关变量的变化关系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6.经济包含两个主要变量:人的欲望与满足人类欲望的方式。(不存在欲望、欲望可以荣国自我意识调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不存在问题)连个变量必须具有可变特性,才能打破先前的平衡关系。

    第八章 社会契约

    1.我们无法想象,世间的万事万物彼此都能和谐相处,没有矛盾。

    2.(我们并非以永恒为视角,而是以人类自身为视角)在人类的利益、意图、愿望主宰的世界里,其实和谐标准更为狭窄。不存在整个人类的标准,只存在个别人的标准。

    3.在人类发展的整个历史长河中,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角落里,皆如此。对与错、好与坏、快乐与悲伤,都是特定的、局部的、相对的,只在某时、某地、某种情况下,适用于某些人。(想起了一句诗词,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

    4.尽管人们的想法不同、愿望各异、个人利益也不一样,彼此不会轻易融合、妥协,但是,人们不可能独立生存在这个世界上,个人愿望的实现也不可能完全不考虑他人的行为和意愿。

    5.我们别指望消灭所有差异,形成统一。

    6.伟大社会中的问题解决方案:我们只要找到利益冲突双方的“妥协方式”就可以了。

    7.主流的权利与义务体系都是社会利益平衡中略显陈旧的老套模式。

    8.人类社会权利与义务体系的设置,是为了协调人们不同的利益诉求。(国家对于某种行为的强制支持或惩罚,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和公共认同基于支持的承诺体系)

    9.每一个利益群体都会尽己所能,对社会权利和义务体系施加影响,使之最符合己方利益。

    10.在利益交战中,关于特定规则的存在价值问题将引发争议。

    11.公众作为公共事务的旁观者,无法成功参与讨论,帮助解决问题,但是他们可以从外部做出判断,他们只能以支持某一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形式参与进来。(公众利益的维护无法取决于具体事件)

    12.公众利益的维护仅限于以下要点:有规则可依,且这些规则需要被强制执行,非强制性的规则应依照既定规则加以调整。(对公众而言,XX的动机、需要和内容不重要,但必须依照规则办事,这点很重要)

    13.公众利益并非体现在准则、契约、习惯之中,而体现在对准则、契约、习惯体系的维护过程中。(法律即平衡利益矛盾的一种“妥协方式”)

    14.公众并不是法律、道德的源权,最多是法律、道德行动方式上或精神上,可被动员的一种储备力量。

    15当企图插手具体问题时,公众只能成为愚蠢而不明智的联合体。

    第九章 公众面对的两个问题

    当公众对规则的含义、公正性或者适用的方式产生怀疑时,需要通过简单而客观的方法来帮助验证,验证中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规则有缺陷吗?第二,如果规则需要修订,如何选择修订规则的代理者?(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公众解决公共问题的影响力。)

    第十章 公开辩论的主要意义

    1.真正的公众的概念,必须从利己主义中分离出来。……否则,每一个利己者都将私利伪造成公众意愿,那么,众多私利根本无法调和。

    2.开放性的辩论也许没有结果,或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它有助于识别出党派偏见者与私利维护者。

    第十一章 有缺陷的规则

    1.一个人违反规则,还公然宣称他是对的。这是挑战规则合法性最简单的一种方式。次时就需要公众做出裁决。

    2.新规则必须获得认同。……因此检验破坏规则的行为是否合理,关键要看是否获得了认同。也是问题变为,如何请某一位公众来检验是否获得了足够的认同。

    3.作为公众,该如何把握反对的意义或者违抗的尺度呢?……在很少有人与之直接相关的事件中,公众最好的选择就是根本不要参与。……在与许多人密切相关的事件中,公众就很有必要介入了。

    4.公众必须考虑那个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反对意见。(如何判断反对意见已经形成:看发言人是否权威?如何判断其是否权威:由反对者们举证)

    5.“遵从检验”与“认同检验”密切相关。……如果有人以个人冒险的方式(不遵从规则)提出公开批评,这是规则不得人心的一个信号。……广泛的批评从表面上预示了规则的不稳定性。

    6.一个规则被废除并非偶然,通常是因为这个规则有缺陷。它无法为期待遵循它生活的人们给出合理的行为规范。

    7.“认同”和“遵从”两个方法可以帮助公众做出判断(规则是否有缺陷)。……由于能力所限,公众很难判断规则的缺陷,随后求助于代理人,帮助完成这项工作。

    第十二章 改革的标准

    1.时局稳定时支持执政党,不稳定的时候支持在野党,尽管二者难分伯仲,但这仍然石大众治理的本质。

    2.尽管党派人士都习惯于将两党描述得仿佛有根本性的差异。……但是,在稳定而成熟的社会中,两者存在着必要但是不大的差异,否则被击败的少数派将不断蓄意谋反。(竞选战役变为虚伪而严肃的游戏)

    3.改革的必要性可以通过“认同检验”和“遵从检验”来判断。(但是公众只能从执政党和在野党之中做出选择)

    4.在具体论战中,构想出帮助旁观者判断的标准,看起来是很有必要的。论战中需要一些明确的或粗略的客观检验来判断,谁是最值得公众支持的人。

    5.在规则清晰明确,其合法性未受到挑战,对规则违背行为和违规者清晰可辨,那么问题将不复存在。(在多数情况下,规则并不清晰,或者他的有效性遭受到质疑,因而问题产生)

    6.调查检验是一种高明的检验,公众可以运用它的力量来扩展理性空间。(在已有规则缺位的情况下,至少要给出替代性建议,以此检验他是否愿意依照法律框架行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法律)

    7.调查检验可用于识别有资格最先获得支持的一方,而只有当某一方拒绝调查时,这一作用才得以显现。

    8.用什么标准判断作为解决方案的新规则?是否包含对自身的明确解释?是否包含对其自身修订的学科要求?是否包含提出修订意见的预先告知。(强调的不是规范细节而是规范程序)

    9.如果公众不能用这些校验指导他们的行动,那么,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什么都不要做。

    第十三章 公众舆论的原则

    1.具体执行,这一工作不适用于公众。公众只能作为具体执行者的支持力量采取行动。

    2.洞察问题的内在价值,这一工作不适用于公众。公众只能从外围介入局内人的工作。

    3.对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和判断,这一工作不适用于公众。公众的判断力只停留在问题的一些简单细小的事实环节。

    4.掌握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特殊性、技术性的、密切相关的标准,这一工作不适合于公众。

    5.留给公众做的工作是判断论战各方如何行事,是遵循已有的规则,还是只按照自己意愿行事。必须依据涉事局内人的行为样本做出判断。

    6.选择合适的行为样本,需要掌握一定的标准,它适用于公众舆论的本质特性,可以帮助公众识别理性的行为或专断的行为。

    7.为了维护社会总体目标,理性行为需要遵循固有程序,无论是制定规则、推行规则,还是修改规则。

    8.问题的本质在于局内人与局外人,他们与事件的关系有着根本性差别。(位置使之能够清楚了解事件并采取行动)

    9.培养公民和公民意识的教育应该从公职教育中清晰地分离出来。公民权与公共事务之间存在着根本性差异,需要用完全不同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来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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