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自然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尽管法律已经进一步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但仍然存在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为了防范这种情形的出现推荐以下几种方法促进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一、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借款重新达成还款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借款人自愿还款的,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法律保障,但应当注意作出书面的协议,若借款人反悔作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核对借款金额并催讨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超过以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的,应当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注意的是,催款函内容须有明确催款要求,并且有明确的还款金额,要求对方收到催款函后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确认,不能仅在快递单上签字。
律师建议:
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通过分析可知,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后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要重视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宽限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等手段延续时效,如果发生借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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