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临时租用协议
出租方(甲方):
房屋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南马路26号二楼
能雪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吴桂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将租赁房屋建设手续、产权现状等情况明确告知乙方。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现状明确知悉,并自愿签订本协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及费用。
基于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 乙方租用房屋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南马路26号,建筑面积_ 220 平方米。
2. 乙方租用时间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使用,按月顺延,只在星期六,星期日使用,其它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不得占用。
3.协议终止日期为,甲方对此房屋有其他安排及用途,
4.甲方应提前一星期告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三天之内办理解除协议,并在此期间内将自有财物设备搬离,清理现场及卫生等。
5.乙方临时租用期,费用为每月人民币一千元整,¥ 1000元 ,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的24日。
6.为保证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押金1000元整,
7.当甲乙双方解除协议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全部金额:¥1000元.
8.如果乙方在租用期间内没有按时交付房费,拖欠应付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等费用)、甲方可以用押金抵付拖欠费用。
9.乙方在临时租用期内,在甲方房屋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应合理合法合规,乙方在临时租用期内在甲方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自己承担,跟甲方无关。乙方在临时租用期内,如对甲方房屋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赔偿。
10.乙方在临时租用期内,从开始日起,甲、乙双方应对此房屋的水表、电表数记录,并拍照留存。
水表数:
电表数:
1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水费、电费。
12.乙方在每周六,日使用期间,应对小区居民及小区设施爱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及矛盾。
本协议如有其他内容,经双方协商补充。
本协议鉴定后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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