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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妈妈:我没有给社会增加负担,为什么要交社会抚养费?

单身妈妈:我没有给社会增加负担,为什么要交社会抚养费?

作者: 户改观察 | 来源:发表于2018-05-21 18:58 被阅读1次

    摘要:相关法律规定不但表明公民的生育权并不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同时也表明国家在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女性权益。

    “我和孩子的爸爸都是第一次生育,从任何角度看,都没有给这个社会增加任何额外的负担,为什么要交社会抚养费?为什么非婚生育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我叫吴霞,今年33岁,正在创业中。孩子现在1岁零4个月,是个女孩,性格非常活泼开朗。目前我没有伴侣,和孩子爸爸共同抚养孩子。

    因为我没有和孩子爸爸结婚,为了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缴纳4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2015年,我们在网上发起众筹,每人限捐10元,用以交罚款。

    众筹项目在16小时内就被网站下架,尽管如此,它也带来了我们所期待的关注,并引发一场“生育权是否应该与婚姻捆绑”的讨论。

    分手后,我生下了孩子

    我在怀孕4个月时和孩子爸爸分手了。我和他都很喜欢小孩,我们还在一起时,就想要孩子,也考虑过要做不走入婚姻的长期伴侣。因此,那时我们主动选择了不避孕,没有刻意准备,事情很自然地就发生了。

    插画师:补药脸

    我怀孕时已经三十出头,比较清楚自己的能力,觉得没必要因为分手就不要孩子,就选择把孩子生下来。我也没什么顾虑和担心,如果有的话,就是和任何一个准妈妈一样,担心自己能不能做一个好妈妈。

    我和孩子爸爸觉得应该以最自然的心态来对待生育,怀孕没什么大不了。我并没有特意为这个孩子做什么准备,就是做最普通的事情,吃叶酸,按时做孕检之类的,在吃的方面稍微注意点,但也没有特意忌口。

    和孩子爸爸分手之后,我做了一些额外准备。一是要和家人解释,让他们能够接受我不婚便生子这件事;二是研究现行的政策,了解在不结婚的情况下,生孩子需要做什么准备,会有什么样的“惩罚”。

    当时我研究了一下社会抚养费方面的政策,也从未婚生育的妈妈那里侧面了解一些信息。

    我是自己创业的,我们整个团队和合伙人都很支持我。我们本来的工作时间也比较灵活,我就相应减少了一点自己的工作量,但也没有减少太多,生孩子前还在不停地走动。

    最后,我顺利生下了孩子,是自然顺产。

    众筹,为了推动改变

    那时候政策的走向已经比较明朗,就是上户口和交社会抚养费会脱钩,但还不清楚什么时候会实施。

    我当时想在春节带孩子去意大利,需要办护照。如果不交社会抚养费的话,就要等新政出来,还要等实施,这样拖拖拖,可能就要等到年底才能才能搞定,我当时不想因为这些受到限制,就不等了。

    跑了所有手续,办了所有证明材料,我们交了43910元社会抚养费。

    我的户口在北京,孩子爸爸的户口在上海,都是大城市,居委会和街道工作人员对政策比较熟悉,工作也比较规范。虽然办材料的程序比较繁琐要跑很多地方,但我们真正去办时也没有人刁难,没有遇到特别大的困难,比较顺利就都办好了。

    插画师:补药脸

    但我们都觉得政策本身是不合理的:我和孩子爸爸都是第一次生育,从任何角度看,都没有给这个社会增加任何额外的负担,为什么要交社会抚养费?为什么非婚生育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对很多有着类似情况的人——比如生完孩子伴侣却消失了,或是拒绝履行责任,以及贫困的人——来讲,社会抚养费政策只会让她们的处境更糟糕。

    因此,我们选择了众筹社会抚养费的方法,让更多人知道这件事,我们觉得这是挺有效的一种传播手段。

    当时我们的想法是,每个人给十块钱以表示支持。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希望让大家看到社会抚养费政策的不合理之处,然后能带来一些改变。

    我们当时还没想到要推动政策改变,只是希望能先引发一些思考,带来意识上的改变。

    (吴霞的故事经授权摘自《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访谈时间2016年。)

    限制单身女性生育无法律依据

    吴霞的努力也许是有意义的,随后,2016年3月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关于未婚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这在各省处理未婚生育的规定中并不属于主流。

    2016年以来,29个省级单位陆续修订了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截止今日,仍有17省规定了对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

    这17省级单位为:深圳、湖北、浙江、安徽、山西、宁夏、四川、福建、辽宁、内蒙、江苏、湖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

    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虽然过半省份都对未婚生育规定了惩罚措施,但单纯基于婚姻状态限制公民生育权并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以上规定不但表明公民的生育权并不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同时也表明国家在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女性权益。

    在单身妈妈没有违反全面二胎下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质上违反了计划生育国策,同时造成了未婚妈妈的经济负担,加重了妇女的不利地位。

    也许,需要更多的吴霞站出来,才能够进一步让社会意识发生改变,进而更好维护未婚妈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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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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