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粗浅研究各种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大体趋势总是从一个极端到达另一个极端。
为什么是这样的呢?
我认为可能是:受当时历史现实条件的限制,从而滋生的一方观点。 而一种极端的理论总是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可能性,总会遭到质疑和挑战,在这个过程中,另一方理论会逐渐兴起。为了达到彻底否定先前理论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个人的成名——成为某一极端学说观点的代表性人物#越极端越出名?)常常走向另一个极端。而到最后,会有那么一些人跳出来反对,说,前面的都不对,都过于极端了,必须兼采二者(或者多者)之长,以达到全面的囊括。
这与马克思主义讲的辩证思维一个道理。事物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要带着变化的、接受的眼光看待。
今天先到此,下次进一步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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