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75岁的著名企业家、三全食品创始人陈泽民先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达了他对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反对意见,建议暂缓实施,受到网民热烈欢迎,被认为“说到心坎了”。陈泽民曾任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全国工商联农业产业商会名誉会长、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副理事长。
陈泽民先生在信中称:“看到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执行的消息,深感问题严重。”
“个税法的第七次修改,本意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赋负担,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创新创业,但恰恰相反,本法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会使中小企业雪上加霜,结果是个人收入减少,企业负担加重,社会失业增加。”
“个人所得,超出5000元部分,要交纳3%—45%的综合所得税,经营所得还要缴5%—35%的经营所得税。税前要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扣除专项附加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上述费用个人承担30%,企业要为个人交纳40%,总计70%左右。”
“这部分社保费用,2019年1月1号转由税务机关征收。原来社保金大多以最低工资计算扣缴,纳税人和企业已经感到不堪重负,今后要按实际工资扣缴,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缴税金额,增加企业尤其是当前困境中的中小企业负担,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和引进高端人才。”
“减税减税,结果越减负担越重,经济发展受阻,直接影响到就业和社会的稳定。中小企业解决了我国90%以上的就业。目前中小企业已经面临“三山”、“三门”、“三荒”、“两高”、“一低”的困境,间接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3年、大企业平均寿命8年。如果中小企业因税赋增加而出现倒闭潮,后果将十分严重。保企业才能保就业,保就业才能保稳定。在这关键时刻,作为一个老代表,迫切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暂缓执行不便操作的,有碍经济发展的税收新政,决策失误将会给国家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2009年劳动法的出台,不但没有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反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损害了劳动者、企业主和国家的利益。希望新税法的出台,一定要慎重。”
陈泽民先生建议:“要用现代化、法制化理念进行彻底的税制改革和重新立法。广泛征求听取基层一线企业家和专家的意见,要化繁为简,打破固有的条条框框,用自动化智能化的创新手段,彻底改变落后的、低效的、繁琐的、复杂的、高成本的、不科学的、不合理的、很难操作的、弹性橡皮筋式的、群众不满意的税制现状。税制改革,不是因循守旧的修修补补,不是不痛不痒的小改小革,而是一种颠覆性的创新和重新立法,不要拿旧法制约新法,要发明一种世界上最简单、科学、可行、有效、先进、好操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经得起实践考验、得的到群众认可满意的好税法。”
“新税法只缴交易税,即把原来形形色色、复杂繁琐的税种合并为一个交易税,全部经济往来都体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按照法定税率,实现税款自动入库,原则是创造财富者不缴税,享受使用财富者缴税,即抬轿人不缴税,坐轿人缴税。创造财富者用资源、买原料、买设备、花钱消费要缴税,销售产品不缴税,鼓励企业由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用较少的资源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企业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经济交往中只有一头缴税,放水养鱼,培植税源,用税率进行调节,保证国家的税收,新税法简单可行,人人平等,避免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从根本上制度上技术上杜绝贪污和腐败。”
“一切交易过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各种支付平台自动智能即时处理税款入库,比如交易税率定为10%,卖菜农民不缴税,买菜的顾客如在交易中用了10元支付给卖菜的农民,另外就有1元税金通过支付平台自动转入国库。卖方不缴税,买方缴税,也可以说挣钱的不缴税,花钱的缴税,按当时法定的税率在交易中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自动智能化缴税,决无遗漏和多交少交,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真正体现了依法纳税,不再为缴税收税而操心,因税收智能自动划转,滴水不漏,收税成本大大降低,国库税收稳定可控。”
“税率的高低,也是量化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新税法会鼓励更多的个人和企业去大胆地放心地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用财富的人通过自动缴税,安心地放心地享受财富。如国家收入大于支出,则可降低税率,藏富于民;如支出大于收入,则可提高税率,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管理支配财富的人也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因为他也是纳税人,在保证国家政府财政开支需要的前提下,希望税率低点才好,倒逼政府精减机构,简政放权,缩小编制,提高效率,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希望国家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国计民生中去,提高国民福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到环保、医疗、教育、养老、国防等方面,充分发挥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优越性。”
“个人、企业所得的财富,包括动产不动产,只要不消费不交易,就暂不缴税,把他看成是财富的临时保管者,一但有交易,就有人缴税,谁花钱谁缴税,不花线不缴税。单纯一种税好操作,便于实现智能化缴税,人人公平公正,共享同一政策,对事不对人,通过先进技术和手段,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新税法先易后难,先粗后细,改革必创新,创新必冒险,一开始不要求十全十美,不要求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希望我的建议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说,政府应当依法治国,我想这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反对,我以前也是秉持这种理念的。但现在,我的这种信念开始动摇了,因为,依法治国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含部门规章,下同)要科学高效合情合理,要符合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如果我们依据的是一个糟糕的法律法规,比如说被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那依法治国不仅不能把国家治理好,甚至可能使国家误入歧途。不幸,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影响着企业发展的一大批行政法律法规正是如此。
本人一直在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随着自己在不同企业的辗转变换,对制度也就是行政法律法规妨碍企业发展的感受愈来愈深刻,也愈来愈失望。现在,管企业的婆婆很多,每个部门都手执尚方宝剑,都有一套置企业于难受、亏损、崩溃乃至陷入绝境的法律法规。以前,遇到这些部门的日常监督或者执法检查,我心里也不服气,总觉得是执法官员在为难我们,总觉得法律法规不至于这么弱智这么难缠,不至于无所不管无事生非,冲动之下总是要他们出示相关的执法理由。但现在,我基本上不再与执法部门进行理论,因为他们真的是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而我冲动的后果往往是给执法部门留下态度不好的印象,企业也因此付出更多的罚款更高的代价。
痛定思痛,我把自己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经历过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些梳理,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规章太过严苛太过繁琐,但作为企业却无能为力,只能硬着头皮去适应去遵守。遇到没有办法遵守的,那就只好请客送礼,或者干脆隐瞒逃避。为什么会造成全民不守法的局面?那是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思路出了问题。我发现有六大问题不容回避:
1、立法不慎重。大家都知道,权力越大,腐败越多,有许多事情本可以交由市场去解决,但我们却强行地把它纳入到强制规范中来,表面上看这有利于安全、有利于消费者或者有利于某一群体,但实际上带来的问题更多,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是得不偿失。
以前气象局是最没有权力的行政单位之一,气象局长与其他部门一起开会时最低调,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叫做: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说话如放屁。现在就不同了,开会的时候嗓门高很多,以前没有人青睐的气象局长职位也变成了炙手可热的宝座。为什么?因为国务院出台了一个《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简称《防雷法》),这个法规一出,气象局的权力立即无中生有今非昔比。不仅仅是开发的房子要经过他们验收,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他也有权干预有权让你停工,甚至采用哪一支施工队伍也由他说了算,否则,你的防雷验收就通不过,而防雷验收通不过,则整个商品房的竣工、验收、销售、办证都会受到影响,开发商就有可能会因此赔钱。这个《防雷法》的出台,毫无疑问地让气象部门尝到了甜头,估计今后他们会怂恿国务院再出台诸如《防雪法》、《防冰雹法》、《防泥石流法》和《防龙卷风法》,这样的法规一旦出台,企业看见气象局就得打拱作揖,气象部门想不腐败恐怕都难。
事实上,气象局也在不断的扩张自己的权力,象黑龙江省人大就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气象局便是具体的执法单位,他们言之凿凿地要对使用太阳能资源的企业进行收费,理直气壮地声称是宪法规定了气候资源属于国家,使用国家资源当然应该付费。我真想问,太阳能属于国家,利用太阳能要向国家交费,那太阳能造成了干旱国家是不是也应当包赔?一根避雷针,市场难道无能为力?在没有《防雷法》之前,有多少高楼被雷公电母劈了?
2、标准不客观。现在有些法规的内容过于苛刻,原因就是制订这些内容的是某些方面的专家,他们在制订标准的过程中,只图自己管理的方便或者只追求单一的目标,而对其他诸如成本、美观、方便或者实用等关联因素视而不见。
为什么消防局的要员到宾馆、餐饮和KTV消费都基本不要钱,就是因为这些场所的消防标准是消防专家制订的,过于苛刻的标准等于消防局手中拿着一根紧箍咒,随时随地可以让你停业整顿。
我给大家讲一个我亲历的故事:某某市纪检委不知从哪里得到消息,说我当时的公司在八一建军节时向消防局捐了5000元钱,让我们把收据复印给他们以便立案查处。我先是说没有这回事,后见实在搪塞不过去只好承认,但坚决不肯出示收据。纪检人员说我们是反腐败,你为什么不支持?我说,企业的任务不是反腐败,收据给了你们,他们打击报复怎么办?纪检人员笑着说,你大可放心,这一次市领导是动真格的,有了真凭实据就直接处理,他想报复根本没有机会。我说,后来的人还不照样,说不定比前面一个更坏。纪检人员说,那你就接着举报,我们一定一查到底决不手软。我说,那就更糟糕了,我更不敢把收据给你们了。纪检人员一头雾水,一查到底反而不支持?我说,因为,现行的消防标准过于苛刻,他们是消防专家为了有利于灭火而制订的,可是,我们做房子的目的不是为了灭火,我们做房子的目的是为了住人和经商,需要舒适、美观、方便、便宜。如果都按照消防的技术标准做房子,恐怕没有一家单位能够做到,尤其是那些改变了用途的房子。消防官员如果肯腐败,那就意味着他肯担担子肯变通,我们这些企业还有活下去的希望;如果真的如你所说,严肃查处到没有人敢腐败,那也就意味着所有的房子都必须达到吹毛求疵的标准(标准的解释权也在消防部门),我相信,不仅是我们企业,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要被掐死。我对纪检官员说,企业对查处贪官并不感兴趣,这个贪官倒掉了,意味着我们前期的劳累又化为了泡影,新官上任我们又要从头再来。你们若真是要反贪腐,应当建议国家消防总局改改消防技术标准!
3、修订不及时。经济学有一条基石,叫做平等自愿的交易能够使交易双方增加财富。交换为什么能够增加财富?因为,交换能够让人以己之长补人之短,以人之有补己之无,能够使整个社会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限的资源就能得到更合理更高效的分配利用。交换如果不能够给交换双方都带来财富,交换则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对平等自愿的交易不要轻易去干涉。
有一次有位工商局长同学招待我吃饭,期间发现他正在布置执法检查,我问查什么?他说最近有的酒店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上面部署今晚统一行动。我说,这也要查?工商局长一脸严肃地说,当然要查,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商家不准自带酒水的声明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格式合同。我说,既然工商局认为消费者可以带酒,那消费者可不可以自己带菜呢?邀上十来个朋友,自己带十来个菜,到豪华包厢里点上一碟花生米,闹上一整天,你倒是长了面子,可今后谁敢开酒店呢?饭店可以自带酒水,那咖啡厅可不可以自己带茶水?电影院可不可以自己带凳子?宾馆里可不可以自己带被子?要知道,政府单方面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你情我愿的事也要插上一手,把开饭店的都整垮了,消费者今后想吃都没有了地方,又何谈保护消费者权益呢?有的酒店高调宣称本店不准自带酒水却顾客盈门,那肯定是它有诸如菜价便宜、口味地道、环境优雅等优势;有的酒店打出本店欢迎自带酒水却门庭冷落,那肯定是它有菜价偏高、口味不好或者环境不洁等劣势。经营者平等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这不是经济繁荣的象征吗,为什么工商局要横插一杠?
从法律上来说,“本店不准自带酒水”这是一种合同要约,你若愿意就来达成合同并消费,你若不愿意就用脚投票改去他家,这怎么叫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格式合同呢?这样不合时宜的法规早就应当改了!工商局长让我这么一说愣住了,他说,他从来没有这样考虑过问题。不过,他接着说,就算你说得对,对于上面布置的工作他们还得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否则,考核过不了关,帽子保不住。
4、体系不配套。现在的各个行政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管理的范围制订工作流程,部门之间的法规并没有人来统筹协调,部门之间规章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碰到这种情况,除了送礼,别无他途,走正规的途径是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的。
我与朋友曾经想开一个酒店,在租赁好房子之后把200万资本金存入了银行临时账号,银行告知这笔钱只能在营业执照办下来后有了公章才能启用。朋友验资(现在验资是自己申报即可)后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取钱装修,工商部门告诉他,要想取得营业执照,就得进行前置审查,也就是要卫生部门审查你的宾馆是不是符合卫生条件。只有卫生部门出具了卫生合格证,工商部门才能给你办理营业许可证。朋友只好到卫生部门要求出具结论,卫生部门官员说房子装修没有,我去看看是否符合卫生条件。朋友只好如实告知,还等着办执照拿钱出来装修,卫生部门说那你装修好了我再去验收,再帮你出具合格证明。要装修就要取钱,要取钱就要执照,要执照就要卫生合格,要卫生合格就要装修,要装修又要取钱,兜了一个大圈又回到了原点。朋友问我怎么办?我说,送礼,遇到这样的问题你想不送礼几乎不可能,因为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所谓前置审查制度要你向卫生部门送礼。
这个现象当时在全中国都存在,但无数个宾馆最后都开成了,我估计解决的办法都是给卫生部门送礼。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因为李总理主政以后体恤企业的难处,把企业的注册资本验审制改为了申报制,不再要求企业将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不过,这个问题是解决了,但法律法规之间打架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合同法》告诉大家要诚实守信,自愿承诺了的事情就应当做到,否则应当付出代价,可是《劳动法》却鼓励大家背信弃义,承诺了的事情可以视同儿戏。比如,员工进企业之前同意按这个待遇做满2年,企业也把他送出去学习进修了,结果这个员工在学成之后翅膀硬了,做了1年就甩手不干了,公司对他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劳动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就可以到时走人,至于当初的信誓旦旦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企业只能干瞪眼。
5、利益不多元。我们现在的法律,通常是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表面上看是一部维护各个阶层和大众利益的法律,但实际上有关部门从草拟法规之日起就把它当作了实用的管理工具或者牟利工具,并通过这些法规捞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或好处,但是对社会造成了其他危害他们一概置之不理。
我举一个众所皆知的例子。08年冬天,我们中国遇到了一场席卷大半个中国的雪灾,几乎所有的重要通道都中断了,成千上万的车辆被拥堵在路上。表面上这是雪灾造成的,其实这里面有很多的人为因素,有的道路车辆非常繁忙,每分钟都有一两部车辆经过,路面结冰根本就不可能,但是,交警部门却不让通行。为什么?因为保证交通安全是交通警察部门的职责,出了事交警部门不好交差,放行车辆的风险肯定要大于禁止通行的风险,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不肯放行。至于车子堵在路上,有人在车上冻死了饿死了憋死了,那不关他的事,并没有一部法规就这些事要对他们进行考核或者要他们负责。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会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对单一的目标追求不惜代价穷尽手段,而对造成其他的恶劣影响则不闻不问。
比如,旅游局规定,要开国内旅行社,就必须要交纳保证金10万元,如果是接待入境的那得60万,这些保证金押在旅游部门直至你关门为止。全中国都是这个规矩,想必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自行制订了规章。据说,这是为了防止有的旅行社服务质量不好或者有人卷款潜逃。当然,这样做,的确给旅游管理部门带来了便利,如果真遇到了服务不佳或者安全事故,旅游部门可以很方便地从保证金中进行赔付,可是,这样做对开办者公平吗?如果这个理由也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办什么企业不要交保证金?开工厂可能生产假冒伪劣,办学校可能误人子弟,开医院可能草菅人命。老百姓是不是可以如法炮制以此类推:前任旅游局长因为腐败已经进去了,后任局长是不是也应当交点押金?如果各个管理部门都按照这种思路来制订规章,还有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吗?事实上,这样图一部门之利而不顾社会利益的做法已经被其他部门所仿效,比如卫生部门不让代孕,民政部门不让收养小孩,交警部门不让驾乘电瓶车等等。
6、收费不合理。行政部门执法有据,企业只好俯首称臣,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允许企业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即使知道法规或者规章不合理,甚至知道这个规章已经违宪,企业也无法找到司法救济途径,唯一的办法就是与行政部门讲价钱。
现在的行政部门,收费的狠劲,局外人是无法想象的。我曾经在管道燃气公司做过总经理,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8年,但有两个收费项目刻骨铭心。一个是管道安装密闭性检测,一个是家庭燃气计量表检测,这两个项目都是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收费的。其实,燃气公司对管道的密闭性测试一点也不敢马虎大意,因为,一旦漏气,不仅有可能带来巨额的安全损害赔偿,就是不出事故,跑冒滴漏和重新返工燃气公司也吃不消。但是,依据压力容器监督的相关规定,管道深埋之前,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现场检测,如果他没空,你就只能等。一米管道的敷设费用(人工+配件)为21元,而物价部门核定的一米管道的检测费用为8元,检测费用超过了安装和辅材费用的1/3。家庭燃气计量表出厂时已经经过了生产厂家的检测,而生产厂家又是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许可的,但到了使用地必须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百分百重新逐一检测,所以,燃气公司拉来了燃气计量表不是入仓库,而是直接往技术监督局送。除去耗时费力不说,光检测费就让你目瞪口呆,一只燃气表出厂价100元不到,但技术监督部门核定的检测费为60元。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再加请客送礼,每只燃气表的价格降为26元,超过了进价的30%,尽管费用很高,但私下里我们对拍板的领导仍然感激不尽。
前文所述的例子都是很多年前的,近几年这种立法思路的混乱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之所以没有举现在的例子,是怕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你懂的!其实,本文并不是在控诉行政单位的领导,相反,在苛刻繁琐的法律法规面前,如果这些领导不肯腐败不肯担当,企业的日子更难过,甚至没法过。本文抨击的是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而不是针对哪一个人的道德水准。用道德标准来约束大权在握的官员是苍白无力的,用牢狱之灾来震慑腐败分子也是事倍功半的,反腐败的最好办法不是把贪官绳之以法,而是应当不断减少官员们手中掌握对企业对百姓生杀予夺的大权!减少权力与反腐倡廉齐步并进,方能遏制当今前腐后继无惧无畏的贪腐浊浪,方能建立起一套清廉高效运转自如的行政系统!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不改变,行政权力继续沿着过去的思路包罗万象无界无边,不仅反腐倡廉风暴会无疾而终,依法治国之梦想也将支离破碎。
腐败祸国殃民,其实一直以来,腐败都不是社会治理的最大障碍。
文革的惨痛教训,让从上到下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离开基本的法治,谁的权益都可能不保。这促使恢复重建法治成为改革开放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法治与改革几乎同时起步,上世纪八十年代前期也因此成为建国以后法治建设最具活力的一个时期。
但也正是从那个时候起,一种比腐败更具破坏力的邪恶力量开始悄悄地成长壮大,直到今天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大魔症。
基于对文革及以前历史的总结,改革转型要否定什么是明确的,比如计划体制、阶级斗争等,但要确立什么并不十分明确,大概方位靠“摸着石头过河”来指引。所以,文革之后的社会治理体系改造和法治重建并没有事先预设好的严密的逻辑体系,没有事先确定的纲领,而只是定下了一个经济数据意义上的模糊指标,和不能再犯过去错误的指导原则,再加上一些不断修正的底线。
在这样的情势下,改变过去路、向前发展的动机明确了,但怎样改却是不明确的,或者说是无法明确的。社会治理因此而走上了危机导向的轨道,沉于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和应对大大小小的危机,而疏于整体上、系统性、有深度的理论建构和价值塑造。这导致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基础理念越来越难以清晰表达,社会信仰逐渐迷失,甚至连核心价值观也直到两年多前才匆匆忙忙概括出24个字。
危机导向的发展模式是一种十分被动的模式,如果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时间久了,必然力有不及,且迷失自我。社会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价值,最多只能概括出一大堆碎片化的经验。社会发展不能按照基本规律和得到认同的价值体系自主地前行,而要靠努力解决一个个的具体问题来强力推进。
于是,经常会出现政府意图掌控一切最终却全面失控的局面,有些无关紧要的争执因为小题大做而变成了大冲突,而真正存在的那些问题多数不是被解决了,而是被掩盖或者逐渐淡化了。
这样的社会格局中,成本和消耗无比巨大,不稳定因素与日俱增,社会成员安全感越来越低。如果有受益者的话,可能就只有一类,那就是公共事务管理者。因为总有管不完的各类事端,所以任何一种合理或不合理的公共权力都能找到不断滋生和扩张的理由;因为需要管的事端总是形形色色,所以每一项具体的权力都需要无比宽泛的自主支配空间,直到可以为所欲为地行使。
这样的社会体系似乎成了一台权力制造机。只要出台改革措施,必然会新设一堆管理机构,不断会有各种各样的权力衍生出来,原本无权的造权,原本有权的细化和分解权力。权力多到不可胜数,但哪个权力听起来都不多余,社会管理始终存在永远堵不完的漏洞。
而且,每一项新出台的政令还都会遭遇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尴尬,都需要变通到面目全非之后才能贯彻执行,管事的已经比办事的多了,还都是一幅忙得不可开交、天天加班的样子,他们有时候确实是在落实上面的指示。
久而久之,刻意创设权力和处心积虑地变通权力,就成了社会管理最主要的任务和社会成员最大的营生。据说气象局的审批权比土地局的还厉害,严格按照现行消防标准盖起来的楼房是没法住人的,某些机构的复印机管理员都能受贿几百万!等等。
看看多少个机构是以彰显改革力度之名而设在那儿当寻租平台用的,多少项管控措施是以应对所谓危机之名而公开僭越公信和良善的,又有多少部法律是为给“合法地侵害”提供依据的,多少条司法解释是为了扩充裁量余地而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可能也就不奇怪了。
我始终认为,这些才是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
相比之下,腐败最多只能算是个副产品,不值一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