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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1个一柏浪涛刑法观点展示

新增11个一柏浪涛刑法观点展示

作者: 北方的胡杨 | 来源:发表于2024-05-11 05:48 被阅读0次

    新增1: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本书将该问题放在行为这讲阐述。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应算到谁的头上,由谁负责?判断的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1)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法考小保姆

    例如,甲放火烧乙家房屋,在屋外的乙奋不顾身进去救自己的孩子,被烧死。乙对危险没有自由的控制能力。乙的死亡不应由乙负责,而应由甲负责。如果邻居、消防员等为了救乙的孩子,进去被烧死,也应由甲负责。(2011年第3题、2013年第52题)如果乙为了抢救屋里5000元,奋不顾身进去,被烧死,则多数说认为应由乙负责,少数说认为应由甲负责。(2012年主观题,2021年试题).

    [结论]多数说认为,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提示]法考喜欢考观点展示。本书中标明多数说与少数说的,那么如果考查唯一正确答案,则按照多数说作答。有些观点展示是平分秋色,没有谁是多数说。对此,法考不会考查唯一正确答案是什么,会开放式考查。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1)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提示]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

    有无认识量力,范例:平餐送毒品给小孩、

    第二步

    被密人是监险的实行者

    有无控制能力、范例、甲放火烧己家,乙冲进去救小孩

    第一步: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有无认识能力,范例:中让薪酒的男友开车进自己回累,男友等症,开车不慎致甲死亡,有无控制能力,是例:警察甲命令醇酒的摩托车司机乙载着自己表派出所,乙驾驶不慎物甲死亡。

    第二步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

    新增2:防卫对象

    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一)防卫反击的对象

    1.针对共犯人

    例如,甲教唆乙丙丁杀害小芳。乙望风,丙给丁递刀子,丁实施捅刺。小芳能对谁实施防卫反击?

    结论:第一,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第二,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反击。第三,帮助犯如果具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对其能够正当防卫。基于此,上述案例中,小芳对甲乙不能防卫反击,对丙丁可以防卫反击。

    2.针对物品

    例如,情形一:甲骑摩托车要撞乙,乙用脚踹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情形二:甲骑摩托车找到乙,停好车,追打乙,乙逃跑,甩掉甲,发现甲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踹倒摩托车,导致车毁坏。哪种情形,乙属于正当防卫?

    结论:正当防卫的手段,既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物品。毁坏物品,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基于此,情形一中,乙成立正当防卫。情形二中,乙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为条件)。(2022年试题)

    (二)两种特殊情形

    1.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价值较大)拿起砸向甲,砸中甲,导致花瓶毁损。[结论]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以符台紧急避险其他条件为前提),二者想象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民事上应赔偿丙。(2016年第6题)

    2.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木棒抵挡,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结论]乙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因此对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对丙不成立紧急避险。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要求行为先要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第一,乙只是抵挡,不是反击。第二,乙将花瓶打碎,这一法益侵害事实应归属于甲,而不应归属于乙。乙的行为本身没有法益侵害性,在客观要件这一步就得出无罪结论。

    新增3:避险过当

    问题:能否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原则上不能,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例外,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了,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多数观点)。例如,"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客机欲撞向地面大楼。客机上的乘客注定会被牺牲,不撞向地面大楼,也会死,可以用导弹击落,以避免地面大量人员受伤害。

    新增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区分标准(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指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指无法继续犯罪的前提下,被迫放弃犯罪。

    @法考小保姆

    "能够继续犯罪"属于前提条件(外在条件)。"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做题时,需先判断"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再判断"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与被迫性"。抛开前者,孤立地判断后者没有意义,也无法判断。

    新增5:犯罪中止的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1)主观说(多数说)。成立犯罪中止,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非被迫放弃犯罪。理论上将这种主观心理条件称为主观说(多数说)。

    (2)限定主观说(少数说)。该说认为,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应加个限定条件,也即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是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新增6:非法拘禁罪

    第一种观点(多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但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个法律拟制性规定。(特事特办)。

    第二种观点(少数说):条文中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故意致人伤残、死亡。所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注意规定。(正常办事)

    新增7:片面的共同犯罪

    [问题]甲乙共同制造违法事实,乙以为自己在单干,甲知道自己在参与乙的犯罪。甲与乙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对此存在观点展示。

    肯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不要求均有参与意识,只要一方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即可,有参与意识的一方可以成立片面的共同犯罪,对另一方的违法事实要负责。

    否定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有相互的参与意识。因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不用负责。

    新增8:抢劫财产性利益

    例如,王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司机要求支付车费。王某用刀威胁司机:"要车费,我就要你的命!"司机被迫说道:"算我倒霉,你下车吧!"王某下车离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002年第12题)

    少数说:王某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暴力威胁行为并不能使债权人丧失债权,不能使行为人获得债权。

    多数说:王某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债权)。理由是,王某通过暴力威胁行为迫使司机放弃债权,免除债务,在效果上获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提示:"使司机放弃债权"是指使司机放弃当场实现债权。司机在民法上仍享有债权,日后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主张债权。因此,侵害司机的债权,主要是指妨害了司机当场实现债权。司机失去了"当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对司机而言,也是一种经济利益。王某获得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获得了债权,而是获得了"无需当场付费"这种经济利益。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是,民法注重保护权利的效力,刑法注重保护权利的事实状态(运行状态),也即刑法更注重保护一种秩序。

    新增9:存款

    模型1(盗取存款),甲用普通盗窃的方式窃得乙的银行卡,在 ATM 机上取走1万元现金。甲盗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甲取走现金的行为构成犯罪。(1)该行为针对乙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乙的存款债权,乙的1万元存款债权丧失了。(2)该行为针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是银行的1万元现金,银行随后可以通过减少乙的债权而挽回损失,银行虽然是直接受害人,但不是最终受害人,不过刑法只关注直接受害人。甲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两个犯罪处罚一样重,定盗窃罪即可。

    模型2(错误汇款)

    乙本想给丙汇款1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1)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如购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是,若乙索要,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2)甲从银行 ATM 机上取走这1万元现金(或在银行柜台欺骗柜台员取走这1万元现金)。

    第一,多数说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根据实质标准,甲卡里的1万元不是甲的钱,甲没有取款权限。如果柜台员知情,有拒绝义务。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理由是,根据形式标准,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取款权限。引申:甲让知情的丁帮助自己从 ATM 机取款。根据多数说,丁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法考小保姆

    模型3(取走赃款)。

    例1,甲将银行卡借给乙使用,乙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对此甲不知情。乙欺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甲的银行卡。事后,甲得知卡里的1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到银行柜台挂失该卡,然后领取现金。乙构成诈骗罪既遂。

    第一,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诈骗罪,诈骗对象是银行的现金。理由是,根据实质标准,甲卡里的1万元不是甲的钱,甲没有取款权限。柜台员如果知道真相,有拒绝义务。甲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根据形式标准,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取款限

    例2,乙诈骗丙,使丙将资金汇入乙的银行卡账户。乙向甲告知真相,让甲到银行柜台取走该现金(或者让甲在 ATM 机取走该现金)。乙构成诈骗罪既遂。

    第一,多数说认为,甲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试题)

    新增10: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一)免除返还义务

    1.先侵占后诈骗。

    例如,乙将财物交给甲,让甲拿回家保管。后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首先,对两罪不需要并罚,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其次,对两罪该如何处理?

    观点一(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定诈骗罪。

    观点二:只定前行为的罪名,也即侵占罪,将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022年试题)

    2.先侵占后杀害。

    例如(2016年主观题),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归还时,甲为了免除返还义务,杀害了乙。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甲的第二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了返还义务(多数说);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杀人罪更重,则与前面的侵占罪并罚,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人身犯罪,无法吸收侵占罪。如果抢劫罪(致人死亡)更重,则吸收前面的侵占罪,因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可以吸收较轻的财产犯罪也即侵占罪。

    3.先诈骗后抢劫。

    例如(2017年第8题),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多数说)。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二)先后骗

    如,甲戏厅的游戏机中盗游戏币,又"兑换"现金。

    上述案例,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一(多数观点):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考小保姆

    观点二(少数说):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并罚。

    (三)后续侵占

    1.侵占后侵占

    例如,乙将电脑交给甲保管三天。三天后,乙索要时,甲拒不返还,后又将电脑出售给丙,丙知道甲不是电脑主人仍然购买。甲的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甲的出售行为,从销赃角度看,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从侵占罪角度看,该行为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即对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行使所有权,构成侵占罪。甲连续实施两个侵占罪,属于连续犯,定一个侵占罪即可。丙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取得后侵占

    例如,甲盗窃到乙的木材后,又出售给丙,丙知道真相而购买。甲的出售行为是否还构成侵占罪?第一,少数说认为,甲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了,已经完全占有财物了,就不需要再考虑侵占罪了。第二,多数说认为,甲还构成侵占罪,因为甲仍属于对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行使所有权。在罪数上,由于最终只侵犯一个财产法益,所以不需要数罪并罚,用盗窃罪吸收侵占罪,将侵占罪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同时,甲的出售行为也属于销赃行为,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引申:如果丁帮助甲变卖掉,则丁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四)冒名实现债权

    例如,狗蛋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甲公司辞退了狗蛋,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狗蛋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狗蛋。

    少数说:狗蛋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甲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多数说:狗蛋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甲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新增11:信用卡诈骗罪

    [结论]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内资金,一律定盗窃罪。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例如,(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甲破解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发现乙的微信钱包中没钱,但是乙的微信绑定了乙的一个银行卡账户,该账户里有1万元。第一种情形,盗划,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账户内的1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第二种情形,盗刷,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消费掉这1万元。关于甲的盗划行为、盗刷行为:多数说认为,定盗窃罪。理由:虽然1万元是银行账户的资金,但是甲非法使用的是微信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因此在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少数说认为,定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既然使用微信支付密码能够取出银行卡里的资金,那么微信支付密码便等同于银行卡支付密码,因此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定信用卡诈骗罪。((2022年主观题、2023年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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