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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公欠款60万元,传票收到了吗?

你老公欠款60万元,传票收到了吗?

作者: a88be57ca769 | 来源:发表于2017-03-06 10:16 被阅读0次

近两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刷屏,小记两年前办理过的与此规定相关联的女方因规避上海限购政策“假结婚”的系列案。

女:律师,我收到XX区法院寄来的传票,说我“老公”在外欠款60万元,现在债权人把我和他都告了!

我:哦?你问过老公吗?

女:他不是我老公!

我:(心语:您激动到语无伦次我可以理解)别急,喝口水,慢慢说。

女:喝什么水呀!我老公什么人我还不清楚?!这个“老公”是中介介绍的,不是我真正的老公!

我:(秒懂)为了买房找的“老公”?

女:是啊!我们为了改善居住环境,经房产中介看中了了一套房子,但上海房产限购政策导致我们没法买房。房产中介出的主意,让我与自己的老公办理了“假离婚”,给我介绍了这个上海户籍的男子刘某,为了买房我也没多想,就和刘某办理了“假结婚”,按照双方谈好的金额给了他好处费。然后刘某给我一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我个人买卖房子的授权委托手续,接下来买房的事情办得比较顺利。等我找刘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却找不到他人了!(我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刘某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6个月)接下来我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刘某因欠债80万在XX区法院被起诉,已经偿还20万,无力偿还剩余的60万,债权人就把我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可能会拍卖我刚买的房子!

我:按照法律规定,你这个债可能背定了。

女:凭什么?!

我:(拿出了法条当场指给她看)你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这么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女:什么意思?能简单些吗?

我:就拿你这个案子来说,男方在外借钱无法偿还,法律认定这个债务是两口子的共同债务,要用两口子的财产还债。但是...
...

女:但是什么?

我:你和“老公”之间...

女:律师,他不是我老公,你能不能叫他刘某?求求你了。

我:对不起,职业病。你和刘某之间有关于如下类似的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女:有协议!我们在办理“假结婚”时签过一个协议,里面有这么约定的。

我:并且你要能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这个约定。

女:这怎么可能?讨债人知道也会不承认,我也没法证明。

我:这就麻烦了。

女:明明是“假离婚”,判决刘某与我共同承担债务,简直没天理!再说了,就算刘某真的在外欠了钱,他借的钱我从来也没见半个子儿呀!

我:这里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子女教育负债,或个人从事经营负债,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负债,都适用本款的规定。

接下来的话我只在肚子里咕噜了下就咽下了,因为当事人不会也不可能站在立法者角度考虑这条规定。凡事皆有两面,现实中夫妻设计联手逃避债务的案例并不鲜见。

接受了委托,接下来的工作量远远超出一般的离婚案件。我代理女方出庭应诉,依据现有证据,从双方结婚缘由、男方在办理好结婚手续后即人间蒸发(后通过渠道得知男方因盗窃被捕)、买卖房屋出资、证人证言、房产中介对交易过程的说明(此环节也是妙趣横生,另文记述)等等,将一个看似简单地民间借贷案件通过法庭审理逐渐还原到接近真相的版本。通过与主审法官及执行法官的充分沟通,解开了一个债权人在该法院多达数十起类似案件的异常情况。

执行法官出于谨慎、公开、透明的角度,多次实地调查,核对我方所提交证据,结合债权人其他案件情况,在最后一次庭审启动网络直播,并最终支持我方的强制执行异议,让“债权人”的如意盘算落了空。女方之后还多次收到不明人士恶言相向的短信轰炸,此是后话,不再赘述。

此案终结,我们宜将胜勇追穷寇,启动离婚诉讼,并将本案的证据材料及审理结果提交给离婚案件主审法官,彻底粉碎了对方的阴谋(为了省脑子打字方便,就官方表述一下咯)。

上海法律咨询服务群【60533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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