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52/1260之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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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消失的他重新出现,即使撤销死亡宣告,子女被收养的,仍旧维持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被他人取得的财产还可以请求返还,唯独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使子女重回家庭,重回怀抱。很多人读到此想不通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为什么这么不近人情,有何深的涵义。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一、解读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被他人取得的财产还可以请求返还。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怎么办,能不能自动恢复亲子抚养关系?《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给予了答案。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撤销,并不意味着收养关系解除,亲子抚养关系自动恢复。这里需要强调的使,其子女与他人系依法建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不合法或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其二,其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其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收养关系不合法,其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则人民法院审判后,依法作出判决。
二、实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因此,实践中,鲜见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案例。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以自己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有条件也有能力抚养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会不会支持?至少《民法典》没有禁止。如果收养人主动解除收养关系的,依法办理解除手续后,原来亲子抚养关系自动恢复。
三、启示
死亡宣告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被他人取得的财产还可以请求返还,唯独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使子女重回家庭,重回怀抱。很多人读到此想不通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笔者学到此,也很纳闷,为什么法律这么不近人情。民法学老师讲到此,也一句话带过,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笔者有时暗想,是不是有人觉得(或者在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玩失踪、死而复生人都是不太正常的人?其被宣告死亡之后,子女被别人收养了,如果规定其死亡宣告撤销了,亲子抚养关系恢复了,其再次失踪、被宣告死亡,亲子抚养关系怎么办?所以规定,其依法建立的抚养关系依然维持,免得其子女受二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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