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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为政2.3:道之以政

论语·为政2.3:道之以政

作者: 菲林山语 | 来源:发表于2023-05-01 13:23 被阅读0次

    【原文】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释文】

    (一)

    本章内容要结合礼记中的一条线索来理解,《礼记·缁衣》中有一段内容即“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与本章内容以及表达结构相似,所要传达的意思应该也是一致的。那么,至少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本章是论述对“民”的统治。在解释“学而第五章”时,我们就指出春秋时期“人”与“民”所指的对象是不同的,两者在政治地位上是对举的,“人”一般来说是指士大夫以上各贵族阶层,是有爵位、有身份阶层,也就是宽泛来说的统治阶级;“民”则只是作为生产工具而存在的劳力,也可说是指被统治阶级。(详见赵纪彬《论语新探》中的考证论述)。

    (2)本章中的“道之以政、道之以德”中的“道”就是“教”的意思,是一种在上者对在下者居高临下的教导、训导、训练之意,多少带有一点强制的色彩,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教育”这个意思。在论语中“教”的对象专指“民”,一般表达为“教民”,而对“人”的教育则表达为“诲人”,常见的有“诲人不倦”。

    (3)本章中“民免而无耻”应该与礼记·缁衣篇中的“民有遁心”相应,遁,是逃避、脱逃的意思。“有耻且格”则与“民有格心”相应,而“格”的意思应该与“遁”的意思形成对反关系,那么“格”训为“来”较为妥切,即归顺或归附而来。

    (二)

    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关于“道”,传统注释一般理解为诱导、化诱、引导,理解成一种相对平等的主体之间关系。而人君或为政者与“民”的关系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所以这里理解为“统治、治理、管理”比较妥当。

    关于“政”,传统注释多释为政教、政令、法制、法教、法制禁令等等。政,从攴(pū)从正。“攴”字是用棍子或鞭子敲打的意思,政的本义就是统治者靠皮鞭来推行其政治。这里的“政”取其本义。

    关于“齐”,传统注释多释为齐整,也就是规范、统一整治。

    关于“免”,一般理解为苟免于刑罚,也有理解为脱逃。根据礼记·缁衣篇中的“民有遁心”,这里理解为脱逃比较为宜。

    本节所要阐明的就是统治民力以监督驱使,辅以严刑峻法予以惩罚,使其基于恐惧而不得不劳作。用福柯的说法,就是规训和惩罚。它是将“民”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即劳力来进行管理,如驯养牛马那样来管理社会。其后果是民力产生脱逃之心,而且对此不感到羞耻羞愧,也就是说没有身份上的认同感。

    (三)

    释“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关于“德”,传统注释理解为“道德”,但因本章是讨论如何统治“民”,据赵纪彬《论语新探》论证春秋时期“民”是作为被统治者的身份而存在,是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即劳力而存在,是用来“教”“使”的。说“教之以道德”,实际上是将“民”上位至“人”来对待,则不合当时的社会状况。所以,这里的“德”应按其本义来理解,德即得,本质就是利益实惠。(详细理解参见为政第一章的解读)

    关于“礼”,即礼法、礼制,就是等级社会的典章制度、规定社会行为的规范以及传统习惯等,其核心是强调差别、差序,通过等级差别来实现秩序。

    关于“格”,传统注释中对“格”的理解,多训为正,即归于正、自正的意思;有训为革,即革面洗心之义;有训为敬,谓知耻而敬;也有训爲来,谓来归于善,等等。根据与礼记·缁衣篇中相似文本对参理解,此处的“格”训为“来”较为妥切,即归顺、向往或归附而来,就是近者悦远者来的意思,有身份认同感,能与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共同体。

    本节所要阐述的是统治民力以利益满足,辅以礼法予以节制,这样才能使民力出于自己内心的利益诉求而自愿归附或认同共同体,且对自己破坏共同体秩序会产生羞愧之心。

    (四)

    传统注释一般都认为本章中前后两种治理方式存在一种比较关系,并认为后者优于前者。但实际上孔子在此是基于把握趋利避害这个人性本质,而提出两种治理方式,要求为政者要统筹使用。从心理学来说,促使一个人行动的因素本质上只有两种:一是免于恐惧,二是需求满足。本章中前者治理方式就是让民力为了免于恐惧而劳作;后者治理方式就是让民力为了需求满足而劳作。

    不过本章也有其理论和实践上创新突破,春秋时期是强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也就是说对民力没有礼制礼法上的要求。而孔子在此强调对民力的统治也要引入以礼制礼法来予以节制管理,这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孔子生活的春秋时代,“人”与“民”之间出现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详细论述可参见赵纪彬《论语新探》),孔子因应时代的需求而提出变革,试图整合“人”与“民”这两个阶层,来达到消除和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矛盾这个目的。历史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至少在概念上人和民最终走到了一起,成为“人民”。

    (五)

    如果将本章置于论语文本语境中考虑,则可以看出论语编纂者的论述思路是层层递进,非常有层次感。

    学而第五章“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强调人君治国主要是三件事,其中第三件事就是“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这里严格区分了“人”和“民”。

    学而第十五章中贫者与富者的划分是对“人”的阶层进行划分,并不涉及“民”;学而第十六章“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中所强调的也是“人”;

    为政第一章中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所要强调的也是针对“人”,因为“民”只是作为生产工具而存在,没有道德要求,所以不可能用“众星”来形容“民”,以“众星”来譬喻的只能是“人”的阶层。

    而本章才是专门来论述以何种措施来统治“民”。若比较“为政第一章”与本章,则可以看出来,儒家的政治主张中对“人”与“民”的治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对“人”的管理是“以德、以礼”,对“民”的统治是“以政以刑”和“以德以礼”两种方式。

    这进一步印证了春秋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当时刑主要是用来统治“民”的,而礼是用来规范“人”的。孔子的贡献在于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提出了对“民”的统治也要加入礼的规范管理。

    【译释】

    孔子说:统治民力,若以监督鞭策方式驱使,以严刑峻法予以规训惩戒,则民力出于免于恐惧而服从劳作,但会产生脱逃之心且对此不感到羞耻;若以利益满足方式导引,以礼法伦理予以节制管理,则民力出于利益诉求而归附认同,且对自己破坏秩序会产生羞愧之心。

    附:历代注释精选

    【汉学注释】

    集解引孔氏曰:“政,谓法教。”马曰:“齐整之以刑罚。”孔曰:“免,苟免。”包曰:“德,谓道德。”格,正也。

    皇侃疏:此章证为政以德所以胜也。导谓诱引也。政谓法制也。谓诱引民用法制也。故郭象云。政者立常制以正民者也。法教即是法制也。齐谓齐整之也。刑谓刑罚也。故郭象云。刑者兴法辟以割制物者也。免,犹脱也。耻,耻辱也。为政,若以法制导民、以刑罚齐民,则民畏威,苟且百方巧避,求于免脱罪辟,而不复知避耻,故无耻也。故郭象云:制有常则可矫,法辟兴则可避。可避则违情而苟免,可矫则去性而从制。从制外正而心内未服,人怀苟免,则无耻于物,其于化不亦薄乎,故曰民免而无耻也。导之以德,谓诱引民以道德之事也。郭象云:德者得其性者也。齐之以礼,以礼齐整之也。郭象云:礼者,体其情也。既导德齐礼,故民服从而知愧耻,皆归于正也。郭象云:情有所耻,而性有所本。得其性则本至,体其情则知耻。知耻则无刑而自齐,本至则无制而自正。沈居士云:夫立政以制物,物则矫以从之。用刑以齐物,物则巧以避之。矫则迹从而心不化,巧避则苟免而情不耻。由失其自然之性也。若导之以德,使物各得其性,则皆用心不矫其眞,各体其情,则皆知耻而自正也。

    邢昺疏:此章言为政以德之效也。政,谓法教;道,谓化诱。言化诱于民,以法制教命也。齐,谓齐整;刑,谓刑罚。言道之以政而民不服者,则齐整之以刑罚也。免,苟免也。言君上化民,不以德而以法制刑罚,则民皆巧诈苟免,而心无愧耻也。德,谓道德;格,正也。言君上化民,必以道德。民或未从化,则制礼以齐整,使民知有礼则安,失礼则耻。如此则民有愧耻而不犯礼,且能自修而归正也。

    【宋学注释】

    集注: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免而无耻,谓苟免刑罚。而无所羞愧,盖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一说,格,正也。书曰:“格其非心。”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程树德《论语集释》按:集注之例,两说不同者,则以在前者爲胜。此章『格』字所以训至者,盖因回护格物之训,而不知其不可通也。汉碑作『恪』,当出齐、古。尔雅释诂:『恪,敬也。』汉书货殖传:『于是在民上者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故民有耻而且敬』,即本此文,别爲一义。郑训爲来,谓来归于善也。义亦通。黄氏式三曰:『「格」、「革」音义并同,当训爲革。』愚谓黄说是也。三代以上,音同之字任意混用,在金石文中久成通例,盖卽革面洗心之义也。何氏训正,变革不正以归于正也。义亦可通。

    【他论他释】

    大戴礼·礼察篇:爲人主计者,莫如安审取舍。取舍之极定于内,安危之萌应于外也。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异也。或导之以德教,或欧之以法令。导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乐。欧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哀戚。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

    家语刑政篇:仲弓问于孔子曰:『雍闻至刑无所用政,桀纣之世是也。至政无所用刑,成康之世是也。信乎?』孔子曰:『圣人治化,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而以刑禁之。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孔丛子刑论篇: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爲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刑是以繁。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谓先礼以教之,然后继以刑折之也。夫无礼则民无耻,而正之以刑,故苟免。』又孔子答卫将军文子曰:『齐之以礼,则民耻矣。刑以止刑,则民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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