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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幼童商场坠亡事件:“马大哈”家长该不该负刑责?

天津幼童商场坠亡事件:“马大哈”家长该不该负刑责?

作者: 律兜 | 来源:发表于2017-03-02 17:27 被阅读0次

    资深律师团护驾,有态度不妥协

    原创声明:文章法律观点均由律兜法律咨询平台提供

    【家长失手两次 怀中俩孩子先后从商场4楼坠亡】2月27日晚20点57分,天津市南开大悦城商城发生了一起惨剧。两名2、3岁左右的幼童从四层,直接掉到了负一层,当场身亡。现场民警称,事发时,孩子的家长同时抱着两名幼童,在靠近中间玻璃围栏天井处时,其中一个孩子没抱住跌落下来,家长想要去拉孩子,结果失手导致另一个孩子也掉了下去。

    这样的悲剧下面还有人指责商场围栏不够高,结果网友发了事发地点的图片:

    据报道,天津大悦城的玻璃护栏高度是1.30m,完全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不低于1.10m的标准。1米3这个高度,就算是咱们成年人想跳楼,也有点费劲吧?围栏再高,也拦不住作死的父亲把孩子抱起来靠在护栏上,还同时抱俩。

    那些说商场设计不合理没把护栏建到天花板上去的,那么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是不是要怪汽车生产商设计不合理?家长倒车压死孩子,是不是要怪倒车系统设计不合理?

    这类新闻随手一搜就有很多,让人揪心。

    大悦城这事儿还真看不出商场的错,作为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家长,有义务预判发生的危险,这个事故里孩子父亲的行为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有人觉得孩子没了最痛苦的就是家长,家长也不是故意的,在这个时候追究责任太过冷血。我不小心开车撞死人了我也不是故意的我也很难过啊,为什么就还要判刑呢?

    这样的思想,还是把孩子当成了大人的附属品。同理还有把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如果当时抱着孩子的是其他人呢?是隔壁邻居或者商场保安呢?那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了吧。

    我不明白,只因为是孩子的父亲,就不用负法律责任了吗?

    律兜法律咨询平台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靠着商场围栏边上站时,我自己都不敢玩手机,就怕手机给掉下去,也不知道家长怎么就心那么大,抱着孩子还往那凑。

    据了解,中国每年有约20万的儿童意外伤亡事故,车祸、烧伤、电击伤、锐器、坠落、溺水……监护人从未被以任何形式地问责。这个数字还将继续。难道因为家长“已经无尽悲痛和自责”,就可以忽视受害儿童自身的权益?

    在很多国家,你既然肩负不起照顾孩子,就有可能被剥夺监护权甚至坐牢。

    每个生命都应该是独立的,被尊重的。只有用法律手段约束,才能真正让父母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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