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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失足妥妥的千古恨,作为父母,我们应当从中习得什么?

当一失足妥妥的千古恨,作为父母,我们应当从中习得什么?

作者: 宗青 | 来源:发表于2017-03-03 18:41 被阅读42次

    1.

    这篇,写的是天津南开区大悦城商场两名儿童坠亡事件。

    网上流传的视频里,孩子的父母瘫倒在地上,痛哭流涕,分秒内连失两个孩子,围观的和视频前的群众,心也碎了一地。几乎想象不出还有什么样的悲剧,痛感指数能与之持平,以及,这对父母以后的生活该怎样继续——一位同为父亲的男人,听自己妻子叙说了这件悲剧,脱口而出:“他怎么不跟着跳下去?”

    一同跳下去,当然于事无补,可是那种绝望,即使不跳又如何呢?“心一旦碎了,就会一直碎着”(《海边的曼彻斯特》台词),这不是描述爱情离散的文艺呻吟,是失去骨肉的千古恨,卡西·阿弗莱克扮演的Lee在警察局试图抢枪自杀,想尽快结束这一切。还有更悲伤的场景。

    深度报道《致命的分心》,在开篇写道“被告是一个超过130公斤的巨大男子,但他身上的悲哀和耻辱比他还要重”——49岁的美国男子迈尔斯·哈里森,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被起诉。他因疏忽,将幼儿遗忘在封闭的车厢里9个小时,孩子在7月的高温里窒息死亡。庭审现场,当他听完作为证人的护士陈述完毕,说“我不希望恢复平静,我不值得从痛苦中获得喘息,我想感受这一切,然后死去。”这简直是比死更煎熬的活着的人生啊。

    类似的悲剧很多。为人父母,注定是一个高危行业,因为容错率极低,一辈子只要有一次,便全盘皆乱。

    悲剧中,出于主观故意伤害的比率微乎其微,更多的情况为无心之失(最多的情形是,大人下车后将未成年孩子遗忘在车内),加之还有一些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是故意还是疏忽而犯下大错的父母,譬如2013年震惊了全国的江宁姐妹被活活饿死的案件,两个孩子那令人匪夷所思的生母,因为个人歪曲的成长史和吸毒史,放任一场惨绝人寰的悲剧发生,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入刑。

    天津孩童坠楼事件发生后,恰逢“两会”,13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应入刑,引发了一场讨论:疏于照顾孩子而致使重大意外发生的父母,是否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并定罪量刑。

    2.

    我最喜欢的连岳据此写了一篇公号文章,光看题目就可以判断他的观点,《反对父母失职入刑责》。摘其中一句——

    “所有的父母在养育孩子上,都会犯错误,都有疏忽。你没看错,是所有,无论你多么投入,多么认真。”

    “最极端的,极穷苦人家的孩子,一出生,吃不饱,穿不暖,小小年纪就得干活,件件都是疏忽。越穷的父母,越容易犯疏忽罪。”(为什么看到这句,我竟然想起许多件关于留守儿童放假期间意外溺死的新闻)

    完全认同以上观点。而且更为接近事实本身的是,疏忽与穷富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譬如把孩子忘在车里,“富人会这样做,穷人和中产阶级也会。所有年龄和种族的家长都会这样。母亲出现这样悲剧的比例和父亲一样多。心不在焉型的人和细节控同样都会这样做。半文盲和高等教育也没有区别。在过去的十年中,这样的悲剧发生在牙医、邮递员、社会工作者、警官、会计师、士兵、助理律师、电工、新教牧师、犹太教学生、护士、建筑工人、首席助理、心理健康顾问、大学教授和比萨饼厨师的身上。包括一个儿科医生家庭,同样也包括一个火箭科学家。”(摘自《致命的分心》)

    情况如此特殊,法律惩罚或仁慈体谅,选择之难,前所未有。部分观点认为因为疏忽导致的孩子死亡是可怕的失误,即使不受法律惩罚,孩子的父母也会永远活在自责中,这种煎熬甚至远痛苦于丧失自由。同时,更多比例的观点则认为,基于家长疏忽带来的事件后果严重,作为义务人和责任人必须以重罪起诉。

    在法条几乎无缝隙无盖、法理讨论深入骨髓的美国,至今也未能对这场讨论下一个定论,而在此之前的中国,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太过普世,父母们几乎想象不到由于疏于照顾自己的孩子竟然可能被起诉,包括我,一个学了四年法律的人,在听闻类似悲剧的时候只顾着戚戚,从没有想过一件私人的悲惨事件,竟与法律有关联。

    然后我查了很多资料,也思考了很多,得出自己的观点,即疏于照料的失职是否应入刑,分情形判定,而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责任则是确定的。从各要素分析来看,天津孩童坠楼事件不是一场纯粹的疏忽和意外,是过失。意外事件和过失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看以下两则法条: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架精密仪器,更多时候不能兼顾温情、怜悯、不得已、已心碎或其他人类的情感。事件中父亲的行为充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3米高的栏杆,孩子或成人各自站立于旁边,绝对具备安全保障系数,但是当成人将孩子抱起,高度叠加,则必然增加意外发生的风险,而且是左右两个孩子,不能瞬间处理的因素更多,万一坠落,现有的楼层高度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该后果,只是这位父亲自信能够避免。毕竟,日常里都是这样做的,别人也大多这样做。

    3.

    习惯性地轻视规则,累积而成的陋习,终于酿成悲剧。

    我们常常对这种极小概率的意外抱有无法理解的自信,认为自己绝对有把握避免糟糕的局面,事实是,悲惨事件只要存在0.00000000001%的概率,它就可能发生。发生了,于旁人而言,它仍然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终生的痛。

    如果留心,经常能看到一家四口朝向各异地挤在一辆单人电动车上,当绿灯已经变黄或者灯且红着,他们毫无顾忌地从十字路口加速穿过。

    发生意外,一阵唏嘘,多数情况下,能够顺利通行,直至不确定的下一次。有的人一辈子不守任何规矩,也能平安到老,但是概率之所以成为概率,因其必有分子。假设一个极端的情况,因父(母)因不遵守交通规则(全责),造成子女丧生,而父(母)本人存活,是否应该追求该父(母)的刑事责任?

    以前我们从未考虑,只是唏嘘。有心的父母,假设万般谨慎也不能避免一次致命的疏忽和分心,那么,在他律有所规定并且可以自律的前提下,是否能做到充分遵守规则,不因过度自信给孩子造成伤害,当然,最后这苦果还是由失去了孩子的父母本人承担。

    每次我在扶手电梯上看见打闹的孩子,都会暂时泯灭了母性,觉得这熊孩子特别讨厌,潜意识中,也许是过度害怕意外的危险。而我对女儿的要求,始终是安全高于优秀——就当我自私吧,我承受不了那种连假想都不能呼吸了的痛。

    所以,再大声说一遍:请以身作则,守、规、矩!

    《新周刊》2016年9月刊做了一个专题——《安全课》,副标题是“不安世界的生存指南”,可找出来熟读以防身。为人父母,风险已然很高,因为不只要操心自己的安全,还有比自己更重要的人,他们的安全。

    4.

    上文中提及的、不知是作为事故还是应纳入刑责的事件,譬如无意识地将孩子反锁在车子,在商超湍急的人流中放松警惕松开了孩子的手。应该怎样避免?

    一定程度上,悲观地说,几乎不能避免,无论是谁,这辈子总有犯迷糊的时候,唯一的区别在于,损失的一串钥匙,一部手机,还是一个孩子?人类的大脑结构复杂——最上层是负责思考和分析的前额叶皮层以及瞬时记忆的海马体,底层则是负责控制不自觉和本能行为的基底节。

    这样的分层意味着他们各司其职,很多时候并行工作,譬如风风火火的职场女强人,我们常在广告片中看见她们一边夹着手机,一边回复邮件。很多意外中,都是爸爸或者妈妈同时干好几件事,当离自己最近的那件事覆盖掉最先的记忆(决不能解释为不爱自己的孩子),悲剧就发生了。

    更不能接受的是,有时候一个因素尚不能决定悲剧彻底发生,而是一串因素叠加。——写到这里,不由得感激中国式的长辈帮子女带孩子的传统,虽然与提倡亲自哺育的主流相逆,可是大部分情形下,老人们不用再考虑工作的事,不用被职场影响情绪,“只围着孙子转”。

    回到上一期的主题,如果确定没有人帮忙,又支付不起全职保姆,尽量忍住别打算二胎,妈妈不是超人。腿脚灵便精力无穷的孩子,只要一个,就够中年妇女追得气喘吁吁。又如果,工作压力真的很大,同时又需要亲自带孩子,那么做好排序,工作和客户存储在一个时空档里,孩子存储在另一个,如果起冲突,孩子优先——前者丢失的成本可控,后者发生意外的代价,没人能支付。

    再如果,日常里我们就是丢三落四的人,至少在孩子这件事上,时刻警醒。如害怕将孩子万一遗失在车里,建议写一张大大“NOTICE”贴着,每次下车,抬头就看,直至形成肌肉的条件反射。

    至于安全警示教育,讲一万年都不嫌多,只要那个小小的人儿,是咱们的孩子。说,一定比不说管用,关键时候,也建议动手,加深印象。

    命运偶尔也拘于人力,心智越开启,幸运或者能多几许。但愿。

    图片作者: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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