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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离职员工寄送钓鱼快递:不懂“竞业限制”,你可能会吃无知的大

公司给离职员工寄送钓鱼快递:不懂“竞业限制”,你可能会吃无知的大

作者: 遇见五线谱 | 来源:发表于2020-05-29 18:29 被阅读0次

    近日,某条前员工在脉脉匿名爆料,自己离职时签署了一年竞业限制,目前怀孕在家受到前公司持续骚扰,头条派人往竞对公司寄送钓鱼包裹,试图用签收快件作为违反竞业的证据。

    帖子发出没多久,便引发不少吃瓜群众热议,甚至有人评论:“竞业协议是员工白赚的,员工签个非主体公司,原公司告不了你,每个月还按时收到竞业补偿工资。”

    且不说此事件真相到底如何,仅从员工方去评判孰是孰非,显然有失公允。

    但职场中,大家普遍弄不清楚竞业限制为何物?

    离职员工换个非主体的公司规避竞业,真的就万事大吉了吗?

    01不懂竞业限制,等于给自己挖坑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竞业限制便成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可能是在员工入职时,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前,由双方协商而定。

    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采取的一系列约束:

    1.不能到同类竞争单位任职

    2.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开展同类业务

    看到这,你可能有些郁闷,本计划要在这个行业大展身手,从细分领域的A公司跳到B公司,再一步步迈进TOP级的C公司,实现人生的华丽蜕变。

    但现在竞业限制这只拦路虎挡在了面前,你只能绕道而行,要么选择一家不知名的小公司,要么换职业,要么过了竞业期再战。

    企业为了弥补你受伤的心灵,以及缓解你的经济压力,在约定好的竞业期间,会支付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是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都给你,协商一致即可。

    是不是听起来还过得去,但是,不是所有人都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选择接触、了解或者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规定以外的人员,就可以自由地“玩耍”,自由地择业了。

    所以,不是你想签就签,你想不签就不签,人生不能太随性,一切要按照规矩办事儿。

    企业对于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除了文章开头提到的寄送钓鱼快递,还有很多花式操作。

    比如,打电话到竞对公司前台,让你接电话并录音;或者搜集你发布的朋友圈,截图以正视听;更有甚者,启用私家侦探来调查你,就问你害不害怕吧。

    因此,我们要谨记:不给自己挖坑,是漫漫职业道路上,对自己最大的奖励。

    02竞业中的“小聪明”,难逃法律火眼金睛

    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实际竞业协议约定下,仍然有不少劳动者或者企业通过耍“小聪明”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追究,最终却难逃法官的“火眼金睛”。

    张先生于2017年7月加入千寻科技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补偿金及违约金。

    2019年1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同年7月,张先生的妻子注册成立了顽石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千寻公司高度重合,后被千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顽石公司系其妻子注册经营的,以自己无关,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了张先生申诉失败,按竞业协议赔偿违约金,原因有二:

    ①  顽石公司的经营系张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利益进行的行为,张先生对此必定知晓并从中享有投资获益的权力;

    ②  王先生作为前公司高级销售人员,掌握公司客户名单,根据千寻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张先生作为顽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第三方签署合同,足矣证明张先生参与了顽石公司的经营。(有时候客户也不见得靠谱,出卖你的时候眼睛都不眨)。

    有句话叫“赔了夫人又折兵”,张先生虽保住了夫人,但损失了一大笔创业资金,以为可以掩人耳目,实则掩耳盗铃。

    “耍小聪明”的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者之间,企业为了核心业务的发展,不惜重金求人,挖断竞对的墙脚,在法律边缘悄悄试探。

    我有个朋友,去年从某豹离职,签署了1年的竞业限制,过了2周某BAT公司邀请其面试,在明知有竞业协议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复试、终面,还发出了offer,并承诺对其竞业保护,意思是,你不说,我不说,就不会有第三个人知道。

    世间哪有不透风的墙,如果让原公司搜集到证据,被诉的不仅仅是员工,企业也难逃干系,并且,如果员工单纯被原公司起诉,有哪家企业愿意舍弃大局,为保护某个员工的利益与原公司死磕到底呢?

    明知违反公平的商业环境,仍旧选择铤而走险,此举实在不可取。

    幸好我朋友胆子小,翻出原公司签署的协议,仔细看了下竞业限制条款:违约赔偿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3倍,以及赔偿公司因泄密带来的所有损失。吓得他赶紧投奔了其他行业公司。

    03竞业协议签署背后,解析雇佣双方权力不对等现象

    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一些企业,及其重视自己的商业秘密,虽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却在员工离职后,盘算着少给或者不给补偿金。

    我曾见过一家公司发的竞业限制协议,只给予员工月薪的10%,金额实在少的可怜。

    而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需支付不低于员工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作为经济补偿金。

    有的地区的相关法规补偿金最高可以到60%,比如北京。

    另外,如果企业超过3个月,仍未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你大可追着企业的屁股后边质问他:当初许下的诺言,你忘了吗?

    他要是耍赖不认账,你便可以拿出白纸黑字寻求法院大大的支持,请求解除这不明不白的关系。

    除此之外, 业界不乏出现企业追究员工巨额违约金的案例,暴露出:补偿金与违约金的不平等,雇佣双方的权力不对等。

    王先生为飞天公司员工,入职时迫于压力,签订了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当初并未当当回事。在公司任职2年半后王先生离职,次月加入了与飞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闪亮公司,不久收到飞天公司打进工资卡的1450元补偿金,及要求支付违约金150万的诉讼通知。

    原来,飞天公司在条款里约定的补偿金是王先生月工资的10%,而违约金却是年薪的10倍。

    王先生确实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但补偿金与违约金数额悬殊,企业未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法院根据王先生的补偿金金额、工资标准、任职期间等综合因素,判令王先生支付违约金69600元。

    竞业限制是为数不多的企业做原告的案件,劳动者权益往往易受到侵害,但,竞业限制违约金,不是约定多少判多少。

    企业在考虑自身商业机密的同时,也应该把握好尺度,不应滥用,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及有利证据下,那些要求劳动者赔偿10倍、20倍违约金的企业,不容易被采纳。

    04结语

    我们身在职场,除了关心每月到手工资,也应该关注与自己相关的其它利害得失,当然,我指的不是要你为了争取利益处处显胜、斤斤计较,而是:

    当你生病住院时,社保中的医保福利可以帮你减轻部分压力;

    当你贷款买房时,公积金可以为你降低贷款利率,节省不少投入;

    当你发生不合理劳动争议时,熟知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成为你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武器;

    同样,在面临竞业限制纠纷时,你如果已经懂得其中的基本原则,你就可以避免吃无知的大亏。

    想要自强,先要自胜;想要自胜,须要自知。

    每个公司,每个部门,每个职位,都有其或明或暗的“游戏规则”,只有看得清、悟得透的人,在职场这条道路上才会越攀越高,越走越远。

    最后,企业和员工都应遵守“契约精神”,只有合理合规的人才流动,才能创造出“双赢”的局面。

    公众号:遇见五线谱。不会写文章的HR不是好员工,关于个人成长,职场进阶,带你装13,带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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