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茜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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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执业开始,我就积极参加各种法律援助工作,这期间有感动,有欣慰,更有无奈和遗憾。去年入选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库,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更大。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于公民个人,是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必要途径;于社会,是社会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于国家,是实现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有力保证;于世界,有利于树立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良好法制形象,法律援助的意义不可谓不深远。
我是2019年9月底被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一名普通员工人段某劳动争议的再审代理人。段某因包工头谭某的召集在郴州某工地上做工时受伤,该案从仲裁到一审、二审直至再审都是为了确定段某与分包该工程的华宇公司确定劳动关系。仲裁认为段某与华宇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审、二审均否认了段某与华宇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我接手案件后,通过与段某本人沟通,仔细阅卷,查阅检索了大量的文献和法律规定,认为该案应当确定段某与华宇公司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有了这一基础判断之后,我和再审法官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再审法官在我接手之前没有打算开庭,在我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邮寄了案件的开庭传票。本案事实没有太多争议,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庭上,我依法依规为当事人发表法律意见,法官也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最后因调解要求矛盾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判决下来之后,驳回了段某的再审申请。虽然,该案结果不尽如人意,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我还是有很多体会。
一、没有小案子,只有认真不认真的律师。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多是农民工讨薪、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受援人家庭又特别贫困,屋漏偏逢连夜雨。他们的案子往往标的额不大,但是标的额不大不代表律师的工作量小,往往案情更加复杂。所以没有小案子,只有认真不认真的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律师,更是要将每个法律援助案件做到极致,让当事人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社会的温暖。
二、用心倾听,耐心办案。
受援人因为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低,经济能力差,往往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很多时候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偏差和误区,偏执地认为自己说的就是事实,别人说的都没有道理,甚至偏执地认为法官接受了对方的请托,官官相护。有时,当事人因为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心理压抑,会不停地跟律师倾诉所遭受的痛苦等等情况。这时,就需要律师不仅要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更要用通俗的语言为当事人讲解,梳理案情,纠正受援人偏执的错误观念,就个案制定合适的方案。平时,律师工作特别忙,自己的家庭、生活上也有一堆的事情要处理。但既然做了法律援助,愿意承担起这样一份责任,就应当用心、耐心地办案倾听。
三、专业为王,不断提升自己的办案专业水平。
当然,有了用心、耐心还不够,律师的时间是有限的,每一个案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高效专业的完成。受援人因为自身的认知水平限制,不能界定哪些是对案件有用的事实,往往会将与案件毫不相干的情况向律师反复说明情况,此时律师如何生硬地打断,那么受援人的情绪便得不到有效地舒缓与释放,直接影响沟通效果;但如果受援人一直按照自己的思路讲下去,那么律师的时间成本无疑会加大,对案件本身也不会有任何帮助。遇到这种情况,应当采取主动询问的方式,询问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情况,让受援人跟着律师的思路走,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沟通效率。
同时,办理刑事案件是一份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说它是法律领域里面的皇冠一点也不为过,它对律师的要求非常高。无论是会见、跟当事人沟通、阅卷、开庭、跟检察官、法官交流,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熟悉,并有相应的技术。这也就相应地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总结,多办案,办好案。由于工作安排,去年我基本没有接到关于刑事案件的法援安排,我希望来年能更多地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过去的执业的部分总结
在刚执业的一两年,我民事、刑事、行政什么样类型的案件我都会去做,最近两年专注于做刑事案件,目前办理成功刑事案件如下:
1、X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不起诉。
该案当事人是某工地包工头,因工作中发现警情,某公安局于2017年4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X某等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X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律师介入后,就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多次与检方进行沟通,特别是针对“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书。
2、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侦查阶段释放。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而37天黄金救援时间正是出于侦查阶段的前期以及刑事辩护的的第一个关键期。该案件,我们辩护律师介入后与公安局、检察院沟通,30天内成功地将当事人释放。
3、C某涉嫌5.98亿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案共有66本卷宗,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涉及5.98亿集资诈骗案,该案如果被认定,当事人有可能被判无期。在这样的压力下,在阅卷的基础上,我多次往返于长沙、深圳两地,会见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大降低了量刑。
还有其他降低量刑的案件,就不再一一列举。
五、来年的希望
作为本人,在做法律援助的同时,也学习很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也期盼和所有的法援律师一起为努力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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