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8、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二、公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按规定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的除外);
3、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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