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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房屋的装修款项如何核算增值税和房产税?

长河税务:房屋的装修款项如何核算增值税和房产税?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8-02 07:49 被阅读42次

    一、房屋的装修费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1. 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再装修升级,其装修工程款不超过房产原值50%的,允许按规定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改扩建、装饰装修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分2年抵扣?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对租入的不动产进行改建、修缮、装饰,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一次性全额扣除。

    二、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算房产税?

    1. 新购(建)房屋初次装修费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如下: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旧房改扩建重新装修费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都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增添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计入房产原值;更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该按加新减旧的方式计入房产原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维修和更换时作为维修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房产原值。

    3、租入房产发生的装修费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有如下规定: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对于承租方,对房产没有所有权,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发生的装修费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税专家简介:

    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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