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活动的总称。通过商标管理,督促商标使用者依法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防止和减少商标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创造国际名牌,开展国际贸易。
我国商标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体制”。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是围绕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展开的。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注册商标是否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能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且使用注册商标的内容须与核准的注册商标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监督检查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仅必须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质量,而且在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三是监督、检查注册商标标记的标注。未注册商标人对其使用的商标无专用权,他人可以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一旦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取得注册,未注册商标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因此,为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防止和避免他人侵权,使消费者放心,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R。尤其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标记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为防止未注册商标的滥用,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合法的竞争,必须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实行管理。首先,监督、检查未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的有关禁用文字图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其次,查处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使用未注册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再次,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商标使用中的问题,并建立必要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备案制度,以便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全面了解全国商标注册的情况,避免发生商标侵权行为,防止未注册商标的滥用。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规定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案例
甲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厂使用其“叮咚牌”饮料注册商标。对于乙厂生产销售,“叮咚牌”饮料的质量事宜,甲公司不必过问,由乙厂自行负责,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案中,合同约定甲公司不过问乙公司商品质量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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