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一旦遇到两个相同商标很容易涉及到商标侵权,然而除了侵权外还有一种存在就是商标共存,即两个类似侵权的商标可以共同存在,那么,什么是商标共存?商标共存又有什么特征?
何为商标共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指出:“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
而在我国,学术界对商标共存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或虽存在混淆可能性,但由于存在商标侵权阻却事由而使商标合法共存的情形。还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是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本文认为,防止混淆是商标共存的基础,商标共存的范围主要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商标共存的认定要件:
(一)客观要件-不构成混淆
混淆理论是认定商标共存时的核心准则。争议商标之所以能够与引证商标共存,就是因为争 议商标获得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相关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认知争议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得以互不影响而同时存在。所以,争议商标的识别功能、区别使用是认定商标共存的重点。
为了排除较大混淆可能性,争议商标所有人必须努力建立起争议商标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在现实商标共存纠纷中,尤其是判决近似商标合法共存的案例中,争议商标一般都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互相较量的结果。由此可见,争议商标要获得显著性就必须经过较高的使用程度,且达到一定的知名度,这样才能满足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实质要件。
在使用争议商标的过程中,由争议商标所有人采取措施凸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不同之处,即区别使用。区别使用意在防止近似商标之间引起较大混淆可能性,一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区别标记和划分市场范围。区别使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在被裁判者认定商标共存前,争议商标所有人在使用争议商标的过程中,一直采取了区别引证商标的措施,足以表明其使商标具有善意,且不存在曾经发生与引证商标混淆的事实,是认定商标共存的前提条件。二是在被认定商标共存后,裁判者判令争议商标所有人采取区别措施,目的是防止争议商标在往后的使用过程中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保持商标共存的稳定状态。
(二)主观要件-善意
混淆是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但即使不构成混淆,近似商标之间也未必能够合法共存,这是因为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原则,争议商标所有人必须经过创造性劳动获得商标利益,这就要求争议商标所有人在采用和使用商标时必须具有主观善意。如果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商标的使用行为中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意图,那就不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商标共存。
在对争议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时,往往需要结合客观情况综合判断,时间点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也是我国商标共存的法定因素。《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争议商标只有先于注册商标使用才符合在先使用的条件。但是实践中也存在虽然争议商标使用在后或者无法证明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争议商标所有权人通过区分使用的行为避免混淆的情况,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认定具有商标共存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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