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倍思亲,中华民族是一个重家庭的民族,无论路途有多远,风雪有多大,道路有多拥堵,每一个传统的节日,总见到浩浩荡荡的车队在途中。在这途中总会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此,笔者先不针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主要分析应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A在B市某台资厂任科长,家在C市,平时住在厂内的员工宿舍,周六、日及节假日回家,从其家至工厂的车程约2.5小时。
2013年2月17日(年初七)下午4时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回厂开会(晚上7点)。
下午4点40分左右,A在回工厂的途中与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受伤送院,经交警认定A为次要责任。
事后,A及工厂均认为本次事故属于工伤,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向B市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B市的劳动部门对此不认定为工伤。
A不服,遂向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书。
在庭审中,双方的焦点为发生故事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被告认为原告如按正常路程回到工厂时不到晚上7点,并非直接回去开会,而是先回宿舍整理个人物品及休息,故发生事故时不在“上班途中”。
原告及第三人(工厂)则认为,原告作为非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回工厂上班的时间应当适当提前,以防在路上发生突发情况延误。同时,在原告是否会先回宿舍整理个人物品这一点上,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纯属主观猜测。“上下班途中”这一定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时间的合理及路线目的的合理性上面,同时,在途中的目的是否去上班或下班。
经质证及法庭调查,在庭后两个星期,被告主动撤销原来的认定书。案件将继续按工伤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进行。
回家过节后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实务分析】
由于“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及路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如何判断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关键在于路线的合理性及时间的合理性上。结合实际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过分苛刻地狭义理解法条。
道路交通中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情况,可能会无奈地被迫滞留或改道而行,相应地所耗的时间比正常的多,作为一个跨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稍稍提前一点时间上班是在情理之中。只要在“途中”的目的是为了上班或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反观本案,A按正常路程计算也仅仅提前了约半小时,并不是一个上午或一天回工厂,故此事故发生的时间明显在合理的时间内。
同时,劳动部门提出A提前回工本是先回宿舍整理个人物品等与开会无关的事。但劳动部门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A的相应的行为,而实事上,A不但没有提前回宿舍,甚至不能回工厂开会,因为A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了。
劳动部门作为作出具体行政决定(认定)的行政部门,理应对事件调查清楚,充分取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认定)。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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