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分了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详细讲述了两个案件,升华到两个关于价值观的终极命题;第三个部分讲了5个冤假错案,可以窥看到“严谨”“存疑”“求证”这类中性到无感的名词的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意义。
单看这个排版跟字体,就有一种文革结束之后特别严肃认真浓厚紧张的学术氛围······
第一个案件是关于一宗儿童谋杀案,引人关注的是公职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涉及违反“酷刑禁令”、按照“毒树之果”的原则是否所有供述均会不被作为有效证据,升华到价值观的主题则是“生命权&人格权”孰重孰轻。
案发在2002年9月,追诉上告一直到2013年9月才算在欧洲人权法庭作为最后的终结。
旷日持久的诉讼不仅消耗着所有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这些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者及其家属、当地警察、由州至欧洲的各级法院法官检察官、代理律师、跟踪媒体、州政府、社会自发组织,也引起了关于“法”的各种升级讨论。
我没办法详述各种细节,也不能表达出一个明确的态度或者总结出一个论点。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奇葩说#讨论过的一个价值观的命题《贾玲该不该死》,如果杀死贾玲可以解救另外1000个人,要不要杀死她?这是个极端假设条件下的命题——一个人的生命权与一群人的生命权是否有轻重之分。
这个案件引申出的另一个极端假设条件下的命题——生命权与人格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区分轻重。
比如,“炸弹滴答作响”,即,一枚炸弹威胁着全城百姓的安全,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是拒不告知炸弹的安装地点,那么警察是否有法定权利对这名犯罪嫌疑人施刑以获知炸弹位置?
引起极大社会反响的本案,在案发10年之后,还被拍成了一部记录电影《雅克布·冯·梅兹勒一案》。
第二个案件是关于一宗强奸案,案件绵延了4年,由于涉案人员是社会公众人物而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书中讨论的是关于隐私权与“第四权力”(即报道与出版自由)。
这个案件倒是可以总结出一个主旋律:在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第四权力需让位于隐私权。
但是这个案件的隐秘反复困难周折,让我想到#奇葩说#的另一个辩题《该不该与上司谈恋爱》,其中矮大紧站在反方提到的一个观点是,与上司谈恋爱翻脸无情就变成了“性骚扰”,而这又是一个纯粹引人围观难以洗脱的“罪名”。
最终,这个案件基于“罪疑从无”的原则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而审判词中也写道:“我们允许被告和辅助起诉人离场,却带着也许永远无法消解的谜团和嫌疑:他是可能的强奸犯,而她可能是为了复仇而编造谎言的人······从司法的角度看,法庭确信自己做出了正确的判决,但我们并不感到满意,因为从人性的角度看任何一方都未得到解脱。”
人性,这是所有案件发生的起点和终点。
我们这种复杂的生物,貌似拥有这个星球上最高级的智慧,但是也面临着这种智慧所带来的困扰——谎言、紧张压力而导致的精神错乱、连当事人本人都信以为真的虚幻、不断建立又被推翻的自白······
有很多时候,理智、正直这些词汇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可以自控的人,但若是智力障碍呢?若是精神残疾呢?比如后面的5个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涉及到“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又怎样来保障呢?
我越看下去,越不能得到一个结论,因为,单从“取证”的角度来说,已经为案件增添了重重困难,更别说还有复杂的“人性”。
我不能总结,因为本就是个辩题;我不能呼吁,因为没有明确的方向;我不能怨天尤人,因为生命本就短暂难而可贵;我也不能完全戏谑,因为不思考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但我也更不能囿于价值讨论,因为还是要接着地气开心地过日子。
我所能清楚知道的,就是,即便智商数字不高,但也要记得,一切都未必是真的,一切也未必是假的,这双眼睛,要努力努力再努力,不要被蒙蔽。
这本书有很多地方用了法律术语,于是百度跟维基又成了我的好伙伴。作者已经做出如下说明,我也不打算在这里做名词解释,比如“不自证其罪”“罪疑从无”“国家赔偿”···动动手指去google一下吧,也没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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