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货币是《物权法》意义中的动产。
数字货币显然是物,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显然,比特币在法律上属于动产.
2、数字货币作为动产,能够产生物权。
数字货处作为动产,能够产生动产上的权利即物权么?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某项动产为非法,如毒品等,权利人皆得因《物权法》而对动产产生物权,因国家并未制定法律宣布数字货币非法,那么依《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见数字货币可产生物权。这在《民法总则》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更进一步讲,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此规定,无论是将数字货币视为数据还是视为虚拟财产,其均可能产生民事权利,在国家尚未制定特别法律对比特币予以特别规定时,其权利受《民法总则》保护,而民法总则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则自由”,具体见: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数字货币尚属新生事物,谈不上已有公序良俗,而又无特别法律予以规定,故依《民法总则》第127条、第8条及第10条及物权法第2条,数字货币为物,应受法律保护。
3、数字货币的交易应当受法律保护
因交易而取得的数字货币受法律保护么?这实际上涉及对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判断。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各交易所不得从事比特币交易的公告,能否据此认定通过交易所已经发生的比特币的交易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我认为不能,原因有二:
其一、《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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