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2016)最高法民终174号
本文只暂时探讨工程款利息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利息按照二审法院的观点,乙肯定不能享有利息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仔细深究,貌似本案中乙方对本金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09年我对甲的楼有一个抵押的优先受偿权。
10年,乙对甲楼又因为一个工程款案子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和利息部分)。
那么肯定会影响我的优先受偿权,于是,我就利息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服,起诉了,然而。
一审法院认为不影响我的优先受偿权。理由:
两个判决均在执行中,我、乙的债权实现情况尚未明晰,而我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实际受偿的金额减少,其合法权利实际受到损害,所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影响了。理由:
1、我对甲楼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应属民事权益自无疑义。
2、这样一审法院这样判,改变了涉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而这一受偿顺序的改变,客观上减损了我实现抵押权的责任财产,对将来我实现抵押权构成不利益,使得我的抵押权陷入不能充分实现之虞,亦即损害了我的民事权益。
3、该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以已然造成建行我实际受偿金额的减少为必要条件,只需存在此种不当损害的客观危险性即为已足。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房实公司请求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据此,拖欠的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拖欠的工程款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的优先受偿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该条规定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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