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利要思义 不义则不为
孟子崇尚的义在告子上中这么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 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 ①也。如使人 所欲莫甚于生,则几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 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意思大概是:生命是我想拥有的,正义也是我想拥有的;如果不能两样都拥有,我就舍弃生命而坚持正义。生命是我想拥有的,但是还有比生命更使我想拥有的,所以我不愿意苟且偷生;死亡是我厌恶的,但是还有比死亡更使我厌恶的,所以我不愿意因为厌恶死亡而逃避某些祸患。如果让人想拥有的没 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只要是可以活命,什么事情于不出来呢?
也就是所说的见利要思义 不义则不为。类似于舍生取义,不正义的绝对不能为之。
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到汉代董仲舒,宋代朱熹、明清时期的王阳明、顾亭林等一代代儒家知识分子,从未间断过对“义利观”的智慧阐释。
孔子曾在《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明确提出了“义利”的社会属性,为儒家的利义思想观念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并在后世不断发扬光大。
孟子义利辨是中国哲学史上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孟子义利辨受到各种曲解。传统的观点认为孟子“重义轻利”,后来在认同“重义”的前提下,有人对其是否“轻利”提出质疑,并针对传统的“重义轻利”说,提出“重义但不轻利”的新解释。认为“重义”只是义以为上、先义后利、以义求利,并非不言利,也不轻利。
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对孟子“何必曰利”的“利”字如何理解。
这方面大致有三:其一,以“利”为功利之利、利害之利,即某一特定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含义是: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在动机上应惟仁义是求,不计利害。传统“重义轻利”说大致如此。
其二,认为“利”是某种特殊性质的利益,如福利、公利、民利、大利以及与之相反的财利、私利、君利、小利等等,而孟子的“何必曰利”所反对的只是后者。
其三,同样以“利”为某种特殊性质的利益,但只划分为两大类,即义之利和不义之利,认为孟子只反对“不义之利”,凡属“义之利”,无论公利、私利、君利、民利、大利、小利、财利、福利,均可言可求。
有了“义”的准则约束,我们在“利”的道路上才不会迷失自我。
也就是现在所说的:
如今传承与发展儒家文化“义”中以仁义为先,利益在后的精华思想,让“义”成为我们行为准则,用“义”这种价值观来引导社会稳步发展,这无疑对当世具有一定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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