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昆山砍人反杀案(以下简称反杀案)」一时在网上引起热议,矛盾的焦点在于涉事人员的反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8年9月1日,法院宣判,警方通报涉事人员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本文将带你了解:
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公民拥有的无限防卫权是怎么回事?
「反杀案」中影响判决的关键点在哪里?
以及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最后还有国外对于正当防卫的态度。
18年8月27号,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命案,原本只是因为一起并不严重的交通事故,冲动下宝马车司机提刀追砍电动车主,却不料刀没拿稳,被对方捡到,反被砍死。
网络上,「反杀案」反杀案引发热议,矛盾的焦点在于:电动车主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8年9月1日,法院宣判,公安部门通报:涉事人员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作为事件的第三方,网络上的热议更在乎的是:在法律面前,正当防卫的“度”到底在哪里?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
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先打个岔:
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
其中「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
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条」是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款」是「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
「项」是列举前段文字中描述的适用情况,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会有中文数字加括号「(一)」这样的符号。
「目」的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而「目」是对「项」的列举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
《豆腐脑法》(我瞎编的):
第一条,豆腐脑是甜的
豆腐脑必须用白砂糖制作。
制作豆腐脑的白砂糖,需产自甘蔗。
那么应该这样引用“法律”:
根据《豆腐脑法》第一条第三款:
制作豆腐脑的白砂糖,需产自甘蔗
……
打岔完毕。
法律的适用范围(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很广,所以一字一句都马虎不得,每一个字值得细细研读。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考虑三点:
第一、侵害行为是不是正在发生?
第二、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
第三、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制止侵害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对等性。
我们来设想一个场景:
晓太阳买了一杯奶茶,突然出现一个身上纹满海鲜的社会大哥。
社会大哥对小明“嘤嘤嘤”的叫,撅着嘴扑过来要抢晓太阳的奶茶。
晓太阳吓得放了一个屁,反抗中不小心用小拳拳锤死了社会大哥。
这个场景中,晓太阳反击时侵害行为正在发生,防卫的行为也是为了制止社会大哥抢劫自己的奶茶。
但是,社会大哥“嘤嘤嘤”撅着嘴抢劫奶茶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威胁到晓太阳的人身安全,最后晓太阳防卫的结果是过失伤人致死。
以上,这就是制止侵害行为时,超过了限度,这就是「防卫过当」。
关于「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无过性防卫)」,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所以在上面的设想场景中,社会大哥“嘤嘤嘤”撅着嘴只是想抢劫奶茶,晓太阳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严重危及,只能算财产安全受到危机,而且并不严重。
那么如果说,设想中的社会大哥“嘤嘤嘤”撅着嘴扑过来是想“强奸”晓太阳,那么晓太阳就拥有「无限防卫权」,造成任何后果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当然,证据是很重要的,非常重要,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正当防卫」的界定。
据统计:
「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约为千分之一
在“无讼案例”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
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有16例,「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0.13%(万分之十三)。
在极低的「正当防卫」辩护成功范例中,还包含相当比例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公诉案件「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甚至低于0.13%。
如此低的诉讼成功率其实是一件好事,这最大程度保证了「正当防卫」不被滥用。
如果「正当防卫」判决放松,那么势必成为不法分子都要“钻一钻”的漏洞,我想这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
除了「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还有:
1、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2、防卫挑拨:故意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3、相互斗殴: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4、防卫不适时: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这里着重要说的是第四点防卫不适时,这也是饱受社会舆论争论的一条: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行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包括:已经得手、中途停止、行凶者被制服等等情况。
这样看似苛刻的界定方式,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堵住”法律上的漏洞,但更大的作用还是为了推进法制社会的建设,打断普遍存在于“网络喷子”脑海中的冤冤相报的死循环。
此举在当下受到一部分人的诟病,但功在千秋。
我们回到「反杀案」,法院判定电动车主「正当防卫」真的要归功于道路监控完完整整的拍下了整个「反杀事件」。
「反杀事件」中判定「正当防卫」关键点有:
1、宝马车主为醉驾,违法交通规定,挑起事端殴打电动车主,电动车主退让,没有还手。
2、宝马车主回到车内拿出管制刀具追砍电动车主,事态升级(严重危机生命安全)。
3、追砍中刀掉落,被电动车主捡起,宝马车主抢刀(侵害并未停止)反杀开始,造成致命伤,被砍后宝马车主跑向自己的车。
4、车内可能还有凶器,电动车主继续追砍宝马车主。
另外,造成宝马车主致命伤的两刀,发生在侵害进行时(宝马车主抢刀),如果说在宝马车主逃向自己的车后,电动车主才造成宝马车主的致命伤害,那么结果就是「防卫过当」。
因为在当时,车内是否还有凶器,并不是既定事实。
事情尘埃落定,属于大家都满意的结果,甚至有人宣称:“这是民意的胜利”。
但其实不然,我国的法律脱胎于「大陆法系」,讲究的是证据与条款,并不是像大家电影中看到的那样,陪审团投票有罪或者无罪(当然宣判权还是在法官手中),那是「英美法系」的做法。
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有过粗浅的解释,链接在此(在文章的中间部分):
如果说有一天,民意真的能绑架法律,那才是社会法制的悲哀,所以这次是“网络喷子们”自作多情了。
在法律健全的国家,都有对「防卫过当」的解释,这里以美国举例。
在美国(共有50个州),有超过30个州通过了「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就地防卫法),概括来说就是: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就没有义务先撤退。
「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这个概念适用于保卫家庭或车辆,或者适用于所有合法占用的地方。
「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是对「城堡法」的延伸与补充。
「城堡法」限度是,只能在"城堡"范围内使用枪械,一般指住房,少数会扩展到院子、独立车库等场所。
比如说:入侵者上门看见你掏枪,扭头跑出去了,这时候还开枪打他,就是攻击行为,对于「城堡法」来说已经超过必要自卫的限度。
简单来说,「不退让法」的意思是,只要你能解释的清楚开枪是为了保护自己,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有人称其为“首先开枪法”,这真的是一件好事吗?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18年7月,佛罗里达州,麦克格罗克顿(Markeis McGlockton)载着他的女友杰克布斯(Britany Jacobs)和三个孩子来到「克利尔沃特(Clearwater)」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准备买一些零食和饮料。
在和他五岁的儿子进店购物之前,麦克格罗克顿把车停在了便利店外的残障车位上。
德雷卡(Michael Drejka)在发现麦克格罗克顿的车上没有任何残障车位停车证之后,便上前与克利尔沃特进行了激烈的理论,质疑他们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
麦克格罗克顿这时正好走出便利店,并一把将德雷卡推倒在地,几乎没有迟疑德雷卡从口袋中掏出手枪,朝麦克格罗克顿的胸口开了一枪。
麦克格罗克踉跄的退回到便利店里,死在了他儿子面前。下面是现场监控画面:
事发后,德雷卡告诉警察,之所以要开抢,是因为他觉得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并且自己合法的拥有持枪证。
之后,当地郡县的治安官宣布,德雷卡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佛罗里达州「不退让法」的保护。
据当地媒体报道,德雷卡在前几个月同样与其他人因残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并威胁要开枪射击。
而当地郡县的治安官表示,德雷卡是一个这么样的人、他过去有着什么样的经历,与本案无关,我们唯一关注的是“他感到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
在这里,晓太阳对这件事不做评述,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各位看官可以自行搜索「不退让法」案例。
另外补充一点,「不退让法」之所以得以通过,很大一部分原因归功于「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的不停游说。
「NRA」是美国最大的枪械拥有者组织,其背后有着强大的利益集团。它自称“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民权维护组织”
最后,法律存在的意义是:规范人类行为,维持社会秩序,而不是刻意的的偏袒哪一方。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希望看过这篇文章的小伙伴,对于法律能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
而不是像“网络喷子”那样,以自己的主观看法来评判法律,他们要的不是公平,他们要的是法律对自己意志的偏袒。
这打打杀杀的,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你说……如果有一天杀人不犯法了,你会先杀谁?
我嘛……我特么……还是先躲起来吧……
文章首发于公众号“死磕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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