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份,梁贤康、朱小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梁贤康拒不履行义务,把其儿子梁某送入珠海高收费私立学校容闳小学,学费11.8万一年。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其儿子已连续三个学期就读贵族学校,债权人黄女士多次通过12368留言要求法院发函要求梁骏退学。2019年x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相关学校联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儿子采取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联合惩戒措施,以督促老赖尽快履行义务。
民事诉讼法(2012)第22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不肯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被称作司法执行中的失信人,也叫“老赖”。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改)。这一规定的第3条第(七)项明确指出“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被执行人梁贤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让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因此,法院依照上述法规对被执行人梁贤康子女采取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执行措施。
问题以保证债券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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