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
01中央政体
a中书门下
执掌最高行政权的机关是中书门下,中书门下长官为平章事,行使宰相之事。一般设两三人,无定员,另设参知政事的为副宰相。
b枢密院(宋初)
枢密院是北宋建立的最高军事行政领导机关
c御史台
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以御使大夫为长官,但无实任,御史中丞为实际上的台长。御史台下分设台院(1侍御史)、殿院(2殿中御史)、察院(6监察御史)
02地方行政体制
形成以路、府(州、军、监)、县三级制
03宋真宗时期,在门下省内正式设置谏院,其长官为谏议大夫,属官有司谏、正言。此外,在谏院之下,还设有鼓院和检院(臣民进状先经鼓院,如果不受理,则上检院,如检院不受理,可再上御史台)
04中央监察机构
在宋朝以前,台谏机构本属两个系统,御史只管弹劾,肃正纪纲。谏官只管谏诤,御史弹劾的对象是文武百官谏官为给事中、建议大夫,散骑常侍等,谏官谏诤的对象是皇帝。两宋时期谏官和御史,职责可相互交叉,共同行使对方的职责,职权上的合二为一,而且可以相互兼领。
05地方监察机构设置
路是地方的最高行政区,各路先后设置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中央派出机构,分别负责某方面的政务,并具有监察地方官的职责,统称为“监司”。
a转运司
各路转运司既是掌管地方财富及漕运钱谷的行政官,也是按察州县的监察官
b提点刑狱司
主要负责司法的机构,其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点刑狱或提刑,副长官称为“同提点刑狱”。各路设置提点刑狱司法官一员专掌审复州县案牍。
c提举常平司
其职责是,掌常平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也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职责。
d走马承受公事
走马承受公事,简称走马承受,是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区特色的监察官,负责监察军队和封疆大臣的行动,同时也搜集边境军事情报为皇帝指挥军事行为提供依据,其不仅可以监督军队,还兼管地方监察。
e通判
其与知州同领州事,共同裁处州内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审理等事,是皇帝派出地方专事监察制度的检察官,因此有“监州”之称。
06为了防范监察官的腐败,在实行上级监察官对下级监察官的纵向检查的同时,还制定了监司互监法,使得同级监察官之间相互监督,由此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监察网络,使所有机构和所有官员都受到严密的监察,这对于整次励志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07宋仁宗治国之道,保持执政官与台谏官彼此制衡之势,才有了政治昌明,超过汉唐,甚至可与成康之世相比。
元代时期
08中央政体
a中书省
元朝以中书省为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长官为中书令,中书令以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职。中书省以下分设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管理国家各种事务,其他从属于六部的行政管理机关院、寺、监、府等。
b枢密院
基本上沿袭唐制以枢密院掌管军事其长官为枢密院使,枢密使以下设枢密副使等官。
c御史台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d宣政院
其为全国宗教事务和统辖吐蕃地区的最高管理机关
09地方行政区划分
形成以行省、路、府(州)、县四级政权,路设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府(又称散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州尹(小州称知州);县设县尹;县以下建立村社、里甲等基层组织。凡50家编为一社,设社长,村社以下凡是20家,编为一甲,甲有甲主。
10行御史台
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起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监察网络的桥梁作用,为明清时期实行地方总督、巡抚制提供了历史原型。
11元朝还建立了提刑按察司与肃政廉访司,作为地方常设的监察机构
12行御史台管辖范围
元成宗时期,全国划分为22道,也就是22个监察区由中央御史台直接管辖的八道称为“内八道”,由江南行台所管辖的10道,称为“”江南十道”,由陕西行台所辖的四道称为“西四道”
13黜陟(chù zhì)制度——官员的升迁制度
元朝的司法监察是监察机关重要的职责之一,内容包括诉讼监察、审判监察、狱政监察等诸多方面。
明朝时期
14中央机构
明初由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组成
a中书省统辖六部,总揽全国行政
b都督府掌管一切中外诸多军事
c御史台执掌监察
洪武13年,废除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为分管朝政的最高一级行政机关。
明成祖时成立内阁(在机关中选调官员加封大学士衔,执掌草拟写手谕,并为皇帝当顾问)参与机务
15地方行政机构
a三司
省级政权机关由承宣布政使司(行政,设左右布政使各1人)、都指挥使司(军事,都指挥使1人)和提刑按察使司(司法,设按察使1人)共同组成,称为“三司”。三司地位平等,互不统属,直接受皇帝领导,分散了省级长官的职权,使得三机关的相互制衡,便于皇帝操纵。
b府(直隶州)、县(散州)
省以下分为府(直隶州)、县(散州)两级。府设知府,京都设府尹,州官为知州。县设知县。
16基层组织
a坊、乡、里、甲
城中称坊,近城称乡,乡村称里,凡是110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诤讼等事
17中央监察体制
a都察院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1人,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及其属官
b监察御史
13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是都察院直接行使监察权的专职监察官,除主要纠察各道(省)管理情况以及内外百官同时还监察京内其他机构
c六科给事中
给事中属于言谏监察系统,对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减少政治决策的失误,正确执法司法,都起到重要的监控作用。洪武6年,设给事中12人,分别属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负责对六部的监察,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职权的监察机关系统。
d通政使司(后取缔)
其职责是出纳皇帝的命令,奏报所属臣民的奏章,如果发现不妥,可退回重新拟制,或者持反对意见,因此也有一定的监察权。
18地方监察体制
a总督和巡抚
总督统辖几省或大省的军权和监察权,是朝廷派遣的监察大臣。
总督和巡抚即属于地方的另一套监察系统,节制了三司与总兵。
b提刑按察使司
洪武九年,地方设13道(省),每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兼掌握司法和监察。
c巡按御史
由中央政府派遣检察官对地方进行定期巡回考察,其职权范围如下:
@考核官员,并上报情况
@打击、剔除豪强,肃正纲纪
@巡视仓库、查算钱粮
@审录囚犯、辨明冤枉
@考察隐居的人才并推荐
(防止知善不举,见恶不拿)
19明朝选拔御史的条件有三个
a德行显著。表现为忠君爱国,清正无私。
b学识优长。科举制度恢复后,受御史衔者多为进士出身,而且要求明习法律、刑名。
c老成练达。年龄为30岁以上,50岁以下。
(明朝还实施举荐御史者也须负保举连带责任)
20“刚峰先生”
海瑞他不仅敢于上书批评皇帝,正所谓“海瑞骂皇帝”,而且还在应天府任上制定了督府条约共36款2万余字。海瑞一生持刚正之气,不苟且,不阿随,因自号“刚锋”,故天下称其为刚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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