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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45《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01

读书笔记45《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01

作者: 癔语 | 来源:发表于2022-04-02 10:46 被阅读0次

    先秦时期

    01原始社会晚期:

          氏族部落首领主要是通过巡守来实现其监督管理目的

    02奴隶社会:帝王或专制主义早期的皇帝通过巡行的方式考察地方,监督当地的励治状况,惩治贪官污吏。

    03专制主义中期以后:皇帝或中央政府派遣御史巡行郡县,从而来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04西周时期:行使监督权力的有史官、宰官和其他系统的官吏。其中宰官系统内,具有监督职权的官吏主要有大宰、小宰、宰夫等。

    a大宰主要通过对政绩的考察

    b小宰对官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月末或年终对官吏的考核方式实现的。

    c宰夫的职责主要是依法考核百官治绩。根据“官刑”监督并惩治官吏的不法行为以及行使者对官吏的财政状况进行审计的职权。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具体程序是:岁终、月终、旬终。

    08西周时期实行的三监制度

            “三监”制度存在多方面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三监”自身不受监督,三监本身就是诸侯,他们与被监督者一样,都是各自封地内的最高统治者,享有行政、军事等方面的最高权力,武王对“三监”的失监纵容了武庚与三监的勾结,最终发动叛乱。(三监:管叔、蔡叔、霍叔)

    06西周时期对君王的谏议式制度。

    建议的主要人群有:贵族谏政(师保辅政、谥法制度)、专职官吏向君王进谏、国人谤政

    师保辅政可以理解为左右智囊

    谥(shì)法制度:臣下集体评论君王一生功过的制度

    07西周政权建立之后制定了《九刑》和《吕刑》,规定了贼、藏、盗、奸、官员的“五过之疵。

    08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延续前代君王巡守的传统,国君也惯于亲自巡行,对百官进行考察,有时也可由向郡守等代行。

    09复事制度,是指臣下向国君汇报治绩及对属下考核的情况,有口头汇报与书面汇报两种。保证国君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春秋战国时期)

    10上计制度:上计就是各级官吏,将其管辖区域内的民政、经济及刑狱等情况汇编成册,逐级上报,直到君主以供审查(源于西周时期)。

    12春秋战国时期史官记载国史享有极大的权威,无论是国军的言论行动,还是贵族大夫的执政形绩,他们都有权利和责任直书史册。如齐国崔杼专权并杀死了国君庄公,被太史记以“弑其君”,在太史和他的两个弟弟相继被崔杼杀害以后,太史的最小弟弟报简上朝,依旧书上“崔杼弑其君”,崔杼只好作罢。

    秦汉时期

    13秦汉时期,中央政府的基本构成是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为秦汉时期中央朝廷中执掌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的最高官吏。

    九卿为:奉常、廷尉、治粟内史、典客、郎中令、少府、卫尉、太仆、宗正。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属九卿之首;

    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税收;

    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14君主专制主义体制下的地方政权(三级制州郡县或两级制郡县制)

    州(刺史)——郡(太守)——县(县令)——乡或坊(乡长)——里或村(里正)

    15中央监察机关官员

    a御使大夫(秦统一后)

          @与丞相和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和丞相一起参加朝会,但其官位居丞相之后。御使大夫其权利及负责统领各级监察官员,也有辅佐丞相的行政职权,还有典正法度等权利。其主要依法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的非法行为,纠举劾弹劾有违法犯罪的内外百员,确保公卿百官弓形其事,使各级官吏各尽其责。其行政机构为御史府。

            @御使大夫之下官员为: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其属官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符玺御史,御史历史,御史主簿、督运漕御史、秀衣御史,监狱史及以后取而代之的刺史等。

          @御史台的诞生:东汉时御史中丞成为御史系统长官之后由皇宫搬到宫外置署办公,其官署名称也有西汉时期的御史府改为御史台。御史台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正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专门监察机构。

    b司隶校尉(初由汉武帝设,一般主外)

          是为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员,可以持节行事,地位较高。作为监察官员司隶校尉既不隶属御史府,也不挂靠丞相府,而是独立于两系统之外,制成一个特殊的监察组织,行使监察权。

    c丞相司直(初由汉武帝设,一般主内)

            丞相府中特设主管监察事务的属官丞相司直,丞相司直监察范围较广,无论是最高监察长官御使大夫,京外地区监察长官司隶校尉,还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牧、郡守,或是贵族封侯,均在其监察之列。

    16地方监察机关官员

    a监御史

          秦朝的监御史是指普遍设置在郡一级政权中的监郡御史,又称郡监,史籍中多称为监或监御史。从组织上看监御史隶属御史大夫,受其统领。秦统一六国以后便分天下以为36郡郡置守、尉、监。

    b刺史

          作为中央任命的被派遣到地方,代表中央行使监察权的官员刺史,直接受御史中丞的统领,而不受郡国的控制和指挥,不与郡守共同组成郡衙门,而是位居郡守之上。刺史对于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

    17行政系统内部的地方监察官员

            与中央监察机关一样,地方监察组织中也存在着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官员,这些官员包括郡守、丞相史、督邮以及东汉时出现的廷掾等。

    a郡守

          郡守行使监察权的现象在秦朝已经出现,郡守行使监察权的主要方式是“案行”或“行县”属县。

    b丞相史(始西汉前期,武帝元年废除)

    c督邮(两汉时期)

          督邮是地位较高的郡属隶之一,为两汉时期设于郡一级政权中对属县进行监督的专门监察机关。

          督邮是通过定期巡查部内诸县并定期向郡守汇报的方式行使监察权。

    d廷掾(东汉)

            东汉时还在县一级设廷掾为检察官,每县将所辖各乡分为五部,每部派一名廷掾负责监察部内各乡官吏。

    18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性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特定地区),《刺史六条》是一部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

    19两汉时期选任监察官员的制度为:策试、察举、辟除、功次等

    a策试:是指皇帝作为主考官亲自出题。要求贤良方正者作答,并据此选任监官的选官方式。

    b察举:是中央与地方官员按规定科目考察推荐人才,经中央政府考核后加以委任的选官方式。

    c辟除:是指中央与地方高级长官直接选用官吏作为所辖官署的属吏的选官方式。

    d功次:又称“积功”“积功劳””积劳”,是指官吏凭借自己的积功与资历获得升迁的途径

    20两汉时期检察官的考核制度实行常课和大课

    a常课:一年一次,主要是考核当年的工作,做出考绩评语。

    b大课:每三年一次,其办法是根据三次考绩,综合做出“最”“殿”的总评,据此进行奖赏或惩罚

    21秦汉时期监察官的监察方式(除谏官外)

    a弹劾:是监察机关向皇帝检举或控告官吏违法失职的权利行为

    b处理公卿百官的奏章:御史府内侍御史行使监察权的主要手段。

    c参加考课:进行考课的主要形式就是上计。其内容是由检察官对上计簿中所列的项目,如户口、垦田、粮谷、出入赋税、收入、徭役征派、灾变及治理情况、刑狱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官吏政绩的优劣,提出赏罚意见,并上报皇帝批准。

            监察官参与考课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每年春季在郡、国、县进行户口登记,编制上计簿册之时,由刺史和督邮审核上计簿编制的虚实,并进行社会调查,将调查的实情汇报给郡国或中央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二是将上计簿送到中央后,由御史府与丞相府共同考课,其中丞相负责审核上计具体内容,御使大夫则负责按察其间的虚实真伪。

    d检查:一般检查和专项检查。@一般检查:秦朝御使大夫派遣监狱史驻郡府,负责对郡县两级进行检查,汉朝刺史和督邮行部所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

    @御史台和丞相司直的检查,则属于派使巡查。

    e亲临现场督查(皇帝)

    22监察法律得不到必要的贯彻执行,监察法制应有的职能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监察官员甚至可能成为排除异己,杀戮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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